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2-08-03 10:29:51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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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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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

  1、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享有“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

  2、优惠期满之后,所得税按15%征收;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50%加计以冲减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以上年为基数,增加部分返还地方所得50%给企业;

  5、营业税,对于从事技术开发、引进或者转让所产生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最多500万;

  6、研发费用占比10%以上的投入部分可按50%抵扣应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可从一般高新产品销售中计提费用,计提3-5%的比例为研发经费,若为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可计提10%为研发经费;

  7、设备采购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相关规定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和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设备折旧费用,直接经税收部门批准也可直接计入成本;

  8、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收入的8%进行提取,这部分可以免计所得税。

  扩展资料:

  首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可享受的财税优惠

  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条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一条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其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的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十六条

  最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

  (2)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二十五条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的常住户口。

  (3)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4)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5)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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