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时间:2023-02-26 12:36:29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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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为帮助大家了解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政策解答,全文如下:

  一、制定《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旨在落实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申请条件、程序、应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等具体事项,依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等相关活动,以保障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二、制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政策原则。《办法》严格遵循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国家七部委258号文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的有关规定,并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将政策规定具体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坚持社会公平原则。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远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因此,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为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资金,更多地保障其他住房困难群体,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

  三是坚持适度保障,兼顾需要与可能,防止福利陷阱的原则。作为重要的民生事业,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方面,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另一方面,并不鼓励其购房后通过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获利。

  四是科学民主原则。《办法》制订过程中,不仅充分听取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诉求,而且充分借鉴了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较好地体现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国务院24号文件、国家七部委258号文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上述政策法规对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为: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办法》中的增值收益),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

  五、《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答: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我市正式实施。所以,《办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

  据了解,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采取了以本市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为分界点的类似做法。

  六、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两者有何异同?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两者共性为:均以缴纳增值收益为必要条件,均可实现由经济适用住房至普通商品房、由有限产权至完全产权的转变。

  同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取得完全产权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产权人并不发生变化;而上市交易则意味着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的同时,产权人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转移至第三人。

  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时为什么要缴纳增值收益?缴纳的增值收益款用途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既是国家及我市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合同的约定,根本上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所决定的。

  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向政府缴纳合理比例的增值收益,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对于实现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八、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答: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九、如果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需转让住房,但无力缴纳增值收益,该怎么办?

  答:针对此类情况,《办法》中规定了具体解决措施: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后,权利人需要转让该套住房的,可以自行与买受人确定交易价格,申请上市交易。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红本)。

  十、《办法》所规定的应缴增值收益是如何计算的?

  答:《办法》所规定的应缴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

  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十一、计算增值收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十二、市场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测算的市场交易价值合理区间下限执行。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房地产证号进行查询。申请人对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即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的网址为:http://www.szpgzx.com,申请人登录该机构网站进入“评估价查询”栏,输入身份证号和房地产证号即可查询到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之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以及社会其他存量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会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建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关注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及相关信息。

  十三、《办法》为何规定按照5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答:《办法》之所以规定缴纳50%比例的增值收益,是基于国家和我市政策法规规定,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立法和实践经验,兼顾购买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综合考量了各种因素后的结果。

  十四、其他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的缴纳比例情况?

  答: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北京: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

  上海:上市交易全部价款的30%至45%;

  广州: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

  杭州: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

  厦门: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

  武汉: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的70%;

  成都: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

  宁波: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

  合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

  与上述城市相比,《办法》规定的50%缴纳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十五、计算应缴增值收益时,扣除的税费如何确定?

  答:在计算应缴增值收益时,扣除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时,实际支付的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等在内的税费,以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负责就缴交的税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扣除依据。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与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批复部门?

  答:《办法》规定,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别受理、审核其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并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批复。由区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由受理部门转交。因此,就申请人而言,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批复都在同一主管部门办理。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按照《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准予批复。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办事指南。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行确定该套住房买受人及交易价格后,向按照《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第(四)项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理部门签订回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部门出具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

  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办事指南。

  二十、《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与我市红本、绿本房地产证有什么关系?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其权利人对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住房,我市以房地产证(红本)登记其权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其权利人对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可依法占有、使用住房,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因购买经济适用房而设定的按揭除外),我市以房地产证(绿本)登记其权利。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是否可以继承?

  答:作为合法财产,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四)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原文地址:http://www.szns.gov.cn/zjj/xxgk57/zcfg6889/zcjd4554/577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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