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与利息法律知识

时间:2020-11-06 17:34:04 材料员 我要投稿

建材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与利息法律知识

  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建材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与利息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建材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与利息法律知识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概念

  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利息,即逾期损失,是指卖方资金被买方变相占用的利息损失。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合同中常见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也约定了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计算方法

  此种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在合同中的'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按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或利息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或者该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依据此条文,从付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起算损失。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卖方可以同期货款利率的130%-150%向买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3、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利息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向对方主张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的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在实践中,建材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一个过程,双方以最后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在当事人没有结算的情况下,经买方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利息。若当事人也没有催告,利息只能从起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三、律师建议

  很多建材商在签订合同时未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促使买方积极履行合同,还是卖方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无论违约金还是利息,只是对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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