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9 17:32:3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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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1

  第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督查内容

  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

  1、周督查;

  2、月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

  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事情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3.1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形;

  3.3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

  1、上报事情保障打算:

  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目标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2、确认事情打算:

  公司定期召开工作计划平衡、协调会议,根据上一周期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期工作重点要求和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工作保障计划内容,进行各部门(岗位)计划的调整、确认。

  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促;并按每月(次月3日前)、每季度(季末次月3日前)、半年(半年末次月3日前)、年终(当年12月31日前)的时间周期,书面总结上一周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业绩等,通过总结会方式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公司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的考核质询。

  4、检查:

  督查室依据日常工作督查记录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岗位)人员书面申报的总结属实度进行检查,并重点标识出对整个公司运行存在较大影响的节点问题、效率问题、协作问题、失控问题等,在述职时给予质询、反馈。

  5、评价: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计算,结果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对部门(岗位)人员述职以及实际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情况进行百分制评价,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责任自律、团队协作、培训研究、管理创新等情形进行不定期民主测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测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6、反馈: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本周期评价结果进行面谈、反应。

  7、调查、处理:

  在公司、项目等处设立赞扬、举报箱,对接到的赞扬、举报内容进行汇总、分类、分析,注意保密,督查室汇总及处理结果每月报总经理;对涉及重大质量隐患、影响公司品牌誉的问题、经济问题、法令问题等重大事项,需立即报告。

  对于事实清楚或屡次出现的'问题,可直接通知或分流到相关岗位进行整改、处置;并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

  对于事实不清楚,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问题,督查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过程、证据、结果报总经理,必要时出具正式调查报告。

  对于已经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督查室可建议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

  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与涉及的相干岗位相同协商,加以参考、完善、采纳;对公司发展、管理有重大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物资嘉奖和精神勉励。

  对于恶意举报、赞扬的事件,应尽快公开公布调查过程和事实依据,廓清外界传言和疑问,还员工以清白,使其轻装上阵,为公司作出更大贡献。

  调查、处理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8、必要时,对总结、检查、考核、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六、相干表单

  1、员工月(年)度事情述职单

  2、员工周(月)度事情评价面谈、反应单

  3、员工月(季、半年、年)度计划执行计算单

  4、员工月(年)度工作述职评价单

  5、员工季(年)度民主评议单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令,依据本制度执行对公司员工的进行管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和兼职的全体人员。

  3、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或者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人员采用聘用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五条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第六条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七条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第八条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取。

  第九条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具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工作;

  第十条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财务部门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一条凡使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成绩及表现,考核结果都将作为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均需与备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公司统一建立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的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基于员工合理的报酬与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与奖金。月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至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九条有关婚假、产假等假期待遇按照国家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时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的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1、所有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由市招标办统一审查备案。各区招标办不再审查招标代理合同。县(市)审查其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3、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及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8)合同生效和终止;

  4、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5、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1、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证。

  2、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在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3、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山西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4、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5、凡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下列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人员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工作。出纳负责开票、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账、报销、付款、保障、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发票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票据有误、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五条个人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若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办理完公事一周内,结清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求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量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各部门的经济核算工作,并对各部建立收入、支出台账。按时给需要结算(分配)部门、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按照有关法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对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对我单位完成并且已经收取审核、招标费用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将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档案整理无论项目大小、预算的编审,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数据记录。连同咨询协议、方案、工作报告、其他资料的往来记录等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为保证我单位所有存档资料真实、齐全,降低业务风险。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档案整治、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大小,确定必要的存档资料,资料不全不能存档。没有存档资料的工程项目,不能兑现工资。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第三十二条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者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第三十三条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第三十四条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第三十五条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员工要树立保密意识,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或透漏。

  第三十八条员工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公司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四十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二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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