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8 17:38:53 制度 我要投稿

标准化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标准化管理制度【范例15篇】

标准化管理制度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树立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防控火灾能力,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适用于XXX单位。

  1.0.3 消防安全制度化管理作为有效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应纳入单位消防建设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2.0.1 消防安全管理“四化”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消防管理规范化、消防设施完好化、消防标识制度化、消防知识普及化制度。

  2.0.2 消防管理规范化

  单位全面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规范化消防管理。

  2.0.3 消防设施完好化

  单位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2.0.4 消防标识制度化

  单位依照本制度对消防标识进行规范和统一。

  2.0.5 消防知识普及化

  单位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3 消防管理规范化

  3.1 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3.1.1 单位应当全面应用依据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施消防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

  3.1.2 单位应当建立《系统管理及应用规定》和《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

  3.1.3 单位应当应用该系统平台建立健全动态消防电子档案,接收公安消防机构与单位之间的通知公告,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互动交流,实现单位防火档案数据和报表上传、网上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等,强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3.3 消防安全制度

  3.3.1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3.3.2 制定顾客或消费者入店(场)消防安全逃生须知、逃生通道卡片、定期宣传消防安全逃生基本知识等制度。

  3.3.3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3.4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齐全。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3.4 重点部位管理

  3.4.1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4.2 重点部位应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建立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3.5 用火管理

  3.5.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格实行动火证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5.2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用火。

  3.6 用电管理

  3.6.1 建立电气防火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领导小组、电工小组成员名单,电气图纸,电工分片专责区,电气隐患部位,电气要害部位,爆炸和火灾危险部位等。

  3.6.2 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并记录齐全。

  3.6.3 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安装在可燃的材料上;凡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气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准违章作业;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

  3.7 重点工种人员管理

  3.7.1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电梯维修工、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7.2 建立重点工种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重点工种人员名单,个人的人事概况及工作表现,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记录等。

  3.7.3 制定学习、训练和考核计划,定期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消防知识学习。

  3.7.4 建立重点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与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相结合。

  3.8 防火巡查

  3.8.1 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8.2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8.3 在巡查中,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并做好记录,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8.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3.9 防火检查

  3.9.1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9.2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3.9.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10 火灾隐患整改

  3.10.1 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10.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检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3.10.3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将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人员、资金保障,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3.10.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10.5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10.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11.1 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1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3.12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

  3.12.1 人员密集场所同一时间内工作人员超过20人以上的,应因地制宜组建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不足20人的,可组建一个梯队。

  3.12.2 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同一楼层或防火分区所有当班员工组成,当班人数超过5人时,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明确各组各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当班人数少于5人时,设立通讯联络员、疏散引导员,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12.3 第二梯队由非起火部位的其它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各组各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13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3.13.1 当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或单位员工报警时,应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电话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实地核查。

  3.13.2 核查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3.13.3 消防控制室接到核查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启动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增援,并告知顾客或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确认消防设施处于自动状态,启动正压送风、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强制电梯停于首层,切断有关部门的非消防电源。

  3.13.4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应迅速就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注意观察和安全警戒,防止爆炸、中毒、建筑垮塌和群众贪恋财物重返现场。

  3.14 值班室火警处置程序

  3.14.1 单位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值班室报警,并组织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3.14.2 值班室接到单位员工发出的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报告单位值班领导,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火灾现场。

  3.14.3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值班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应按照第3.13.4规定实施。

  3.15 火灾事故事后处理

  3.15.1 火灾事故发生后,失火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15.2 失火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15.3 对需要单位处理的火灾责任者及时作出处理。

  4 消防设施完好化

  4.1 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1.2 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正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4.2 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检查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

  4.2.1.1 单位每日应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登记表,每季度检查系统的各个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季度登记表。

  4.2.1.2 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对于使用环境条件较差的应每年清洗一遍,清洗应送专业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4.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

  4.2.2.1 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专职人员每日必须巡检责任区内所有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极其附属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和水压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4.2.2.2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确保运转正常。

  4.2.2.3 每季度应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水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4.2.2.4 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接口与配套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4.2.2.5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4.2.2.6 每季度应对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检查其是否能及时报警。

  4.2.2.7 消防用的蓄水池、高位水箱、气压水罐每月应检查一次,核对其消防水位及气压水罐的气体压力,并对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修理。

  4.2.3 机械防排烟设施维护管理

  4.2.3.1 每半年进行一次风机试运行试验,检查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在正常供电条件和人为突然断电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转,风机试运转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2.3.2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运行试验。

  4.2.3.3 送风口、排烟口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及远距离开启运行试验。

  4.3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

  4.3.1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

  4.3.2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不得在安全出口张贴广告,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责任制。

  4.3.3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4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4.1 每日应对所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一次,确保畅通。

  4.4.2 每周应进行防火门的开关、防火卷帘的升降、应急灯的指示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及供电情况检查,确保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并完好有效。

  4.4.3 每半年应对防火门的铰链、闭门器及防火卷帘的轨道、卷门机轴进行润滑保养。

  4.4.4 每年应对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充放电试验,保证亮度不低于0.5LX。

  4.5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4.5.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其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通讯联络。

  4.5.2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在建筑首层,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上应设“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标志灯或标志牌。

  4.5.3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日常管理制度》和《火警处置程序》。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

  4.6.1 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4.6.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6.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6.5 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4.6.6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 消防标识制度化

  5.1 消防标识设置要求

  5.1.1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2)消防设施标识;

  (3)危险场所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5)消防宣传标识。

  5.1.2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5.1.3 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

  5.2 消防安全布局标识设置

  5.2.1 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1)总平面布局标识;

  (2)消防车道标识;

  (3)防火间距标识。

  5.2.2 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还应标明专职消防队及车辆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5.2.3 对多层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重点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5.2.4 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5.2.5 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5.2.6 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识,标明“此处X米内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字样及宽度。

  5.3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

  5.3.1 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下列标识:

  (1)认知标识;

  (2)操作使用标识;

  (3)设施警示标识;

  (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

  5.3.2 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外)消火栓、防火卷帘、防火门、机械防排烟设施风口、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设施名称。

  5.3.3 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同时设置操作使用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划线标明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顶部还应刷涂反光漆。

  5.3.4 防火卷帘按钮、防排烟启动按钮和消防水泵远程启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警示标识。配电室、发电机间和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谢绝进入”警示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上还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5.3.5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及联系电话、检测单位、检测日期等内容。

  5.3.6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5.4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

  5.4.1 单位应设置下列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1)疏散指示标识;

  (2)疏散警示标识。

  5.4.2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制度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通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

  5.4.3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4.4 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门背后中上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5.4.5 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识,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或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 标识。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

  5.5 危险场所标识设置

  5.5.1 危险场所应设置下列标识:

  (1)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2)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

  (3)危险设施操作标识。

  5.5.2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标明消防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5.5.3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5.5.4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还应当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及灭火方法。

  5.5.5 仓库还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

  5.5.6 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危险设施操作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5.6 消防宣传标识设置

  5.6.1 单位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及自身安全经营理念,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岗位应当设置下列消防宣传标识:

  (1)消防安全法规标识;

  (2)消防职责制度标识;

  (3)消防安全常识标识。

  5.6.2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大门前、主要疏散通道或者人员聚集部位的醒目位置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方式设置消防安全法规标识,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5.6.3 单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厂房、消防办公室的墙面上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通道上应设置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标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或单位规章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5.6.4 单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厂房、消防办公室的墙面上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通道、人员聚集部位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常识标识,宣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

  5.6.5 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宾馆、饭店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

  5.6.6 消防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定期更新。

  5.7 消防标识维护管理

  5.7.1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模糊、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翻新。

  5.7.2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更新。

  5.7.3 国家制度及本制度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规定。

  6 消防知识普及化

  6.1 消防安全培训

  6.1.1 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1.2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6.2 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

  6.2.1 员工熟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职责,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安全防范措施。

  6.2.2 员工能够落实岗位检查制度,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及时发现以下火灾隐患:

  (1)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2)疏散通道堵塞或安全出口锁闭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4)灭火器被遮挡、移位的;

  (5)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6)违章拉接电线或大功率电器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7)违章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6.2.3 员工对工作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6.2.4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员工应向单位消防主管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3 员工会处置初起火灾

  6.3.1 员工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的技能。

  6.3.2 员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具备完成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能力。

  6.3.3 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向119火警台报警,同时通过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报告。

  6.3.4 员工报告火警完毕后,能够迅速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等实施扑救。

  6.4 员工会组织人员疏散

  6.4.1 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技能。

  6.4.2 员工应当熟悉现场环境、特点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生火灾时,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能够积极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

  6.4.3 发生火灾时,员工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并按照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等指示的方向,选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有序地逃生自救。

  6.4.4 在疏散撤离时,应注意疏散逃生方法,如不要乘坐普通电梯,使用湿毛巾或衣服护住口鼻,不要直立行走,要低姿撤离,防止吸入有毒烟雾,穿过烟火封锁区时,应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6.4.5 被困火场时,能够充分利用身边的绳索、窗帘、床单、被褥等物品实施自救,掌握火场求救、高层避难等方法和技能,充分利用管道、阳台、天台等设施逃生自救。

标准化管理制度2

  1总则

  1.1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3.2根据标准对象的不同,企业标准分为三大类,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主要对物,管理标准主要对事,工作标准主要对人,即对人的工作质量作出的规定。

  3.2.1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主要包括: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装备标准、基础标准、零部件标准、材料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等,其中产品标准是技术标准的核心。

  3.2.2管理标准是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手段,它包括基础标准、分工标准、程序标准、方法标准、定额标准、质量要求、信息传递与处理标准,以及考核、奖惩标准等。

  3.2.3工作标准是指按部门和工作岗位及各类人员有关工作质量的标准,它包括部门工作标准、专项通用工作标准和各类人员工作标准。工作标准的内容包括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应达到的目标、每项工作的期量值、完成工作任务的科学工作程序和方法、相关联岗位协调配合与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考核条件的规定等。

  3.3健全公司内部标准体系,每年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新,保持标准体系的先进性和各类标准的有效性。

  3.4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

  3.4.1凡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都必须制定公司企业标准。为赶超国际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公司内控标准。

  3.4.2公司企业标准一般由公司自行制定,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产品标准应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4.3制定公司企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收集资料、整理分析、起草、征求意见、会签、审批、发布实施。

  3.4.4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写内容、编辑方式,参照国家标准GB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号执行公司企业标准Q/AC 20501001《企业标准分类及编号的一般规定》。

  3.5公司企业标准的修订

  3.5.1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实施后,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以便获得标准的综合效益。公司无权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反映情况或提出修改建议。

  3.5.2为适应现代技术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应及时废除已落后的或即将落后的标准,将先进的科学技术纳入公司企业标准3.5.3公司企业标准修订后,一般其编号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3.6标准的贯彻

  3.6.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贯彻标准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公司有关计划,公司领导应予保证。

  3.6.2已经批准和备案的公司产品标准和其它公司标准,一经发布均应严格执行。

  3.6.3凡公司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件不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保证稳定生产优质产品和符合标准的产品。凡按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量部门发给合格证。

  3.6.4在贯彻各级标准确有困难时,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执行。未正式批准前,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3.6.5应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6.6标准化成果属于科技成果,按公司有关科技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甚至造成不良后果者应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

标准化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标准化管理制度4

  一、人员配置

  项目部必须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合同金额超过3亿元的项目部必须成立设备管理机构。对于大型设备直接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项目,设立项目设备副经理。

  租赁公司必须设置安全总监并配备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设备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

  设备租赁公司、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甲方指定分包、应根据设备的数量、特点,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单位施工范围内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人员作业。所有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大型设备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

  二、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1、项目机械管理部室及人员

  1.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负总责,是项目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3负责本部室生产活动的危害因素辨识,并传递至项目施工技术部。参加项目危害因素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1.4负责组织项目部施工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前的验收、监督检查、日常保养及维修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定,做到定机、定人管理。

  1.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无操作证严禁操作机械。作业前要进行分专业、分工种的培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1.6负责设备操作人员证件的审核及施工方案论证编制上报工作,实施完毕后进行验收。在施工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

  1.7对施工现场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设备安拆过程及起重吊装作业进行旁站式监督,及时检查和纠正违章。

  1.8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1.9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做好维修保养、交接班记录等管理工作。经常教育和检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2.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机械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无操作证严禁操作机械。作业前要进行分专业、分工种的培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2.2设备操作人员使用机械必须实行“两定三包”制度(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2.3机械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要正确地使用机械,按规定进行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凡使用机械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多人操作的大型机械应实行司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可设专人兼管数台。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机械正常运行。严禁野蛮使用和“带病作业”。

  2.5交接班制度是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由值班司机执行,多人操作的单机或机组除执行岗位交接外,值班人或机长应进行全面交接并填写机械运转记录和交班记录。

  2.6一班作业的机械虽然不进行交接,亦应做好机械的清洁养护和整备工作,填写运转记录。

标准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物资申请计划

  第一条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设计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调查等,按工程件名分别提出申请计划,报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客专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而造成重要物资积压、减少或变更时,项目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计划,报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客专中心领导批准后生效。由于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负责向建设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及追加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二章物资采购

  第三条物资采购(零星购料除外)必须签订合同。

  第四条施工生产中主要设备(如通信、信号设备;干线光、电缆、信号电缆等)和大宗物资由客专中心实施采购;对一些采购程序简单(如业主、总包单位已经招标和确定的施工物资等)和供应渠道明确的物资,由项目部实施采购;采购合同由客专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施工工程中一般物资,由项目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度,按计划分期分批自行采购。采购合同报客专中心备案。

  第三章物资采购原则

  第六条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

  第七条坚持“质、量、价、时”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客专中心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客专中心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采购。

  第九条应选用(特别是铁路信号工程)经相关权威部门认证通过的产品,业主或设计推荐的产品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如业主或设计推荐的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和设计沟通,由业主或设计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使用,相关资料送客专中心相关部门长期保存。

  第十条项目部采购的设备材料,其采购价不得超过工程管理部门公布的设备材料采购指导价。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采购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供应客专中心、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的生产经营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投标项目必须属于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税务登记证;

  4、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注册证书;

  5、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量鉴定证书;

  6、与投标项目一致的相关业绩说明。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应整理、收集并保存供应商资料,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工程管理部门并负责各项目部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汇总,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认真做好采购物资市场询价工作和物资采购中标单位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合同评审,合同的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签约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履约能力;

  3、是否具备签订合同必要条件;

  4、从工程质量、工期、资金、成本效益等方面评审合同风险;

  5、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第十七条重大物资采购合同,除了评审外,有关合同条款还必须经过客专中心律师审核,方可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客专中心规定的合同文本或工商局的标准合同书,须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第十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由客专中心管理部门管理的合同,合同款项的拔付,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最终由客专中心总会计师批准或总经理方可支付合同的'有关货款。

  第六章现场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按客专中心有关规定,配置专职材料管理人员,设置现场料库,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对工程物资的现场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部的现场物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材料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物资到达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材料人员负责批准的零星材料采购工作。

  第二十五条物资检验应按客专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配合质检员进行物资的进货验证、检验,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采购物资发现质量问题,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解决。

  第二十六条物资到货的点验、领用、处置的和规定:

  1、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填一式二份材料点验单,由该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物资主管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点验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向项目经理,并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2、项目部应根据要求建立材料管理账册,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材料物品分类管理。

  3、领用时填写一式二份材料领用单,一份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一份作为材料保管人员的进出库手续。料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在途单或者发票做好点收工作,根据点收单和领料单按月填制库存物资动态表,做到账账、帐表、帐实相符。

  4、存货按季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生数额较大的盘亏、毁损,所在项目部应查清原因,及时报告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现场料库应严格按客专中心物资管理规定,做好库存物资的仓储、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剩余物资或废旧材料根据物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调剂使用。

  第七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客专中心监察审计部门为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计划编制、审查供应商的资格、选择和招标采购方式、谈判和评标、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商品以及结算货款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除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还可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后监督,以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客专中心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客专中心利益的行为向客专中心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客专中心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客专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管理制度6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标准化理念,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以质量保安全,构建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安监处负责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2.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年年底,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安监处,安监处汇总并经安全矿长审核后报公司研究,最终确定矿达标规划。各基层连队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3.建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每完成一项工程,都要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验收。

  4.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5.开展质量标准化宣传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6.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

  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生产是基层连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体现了一个基层连队的管理水平与形象,为了提高基层连队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基层连队建设内涵,特制定基层连队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正确协调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三者之间关系,提高和改善生产现场管理水平,从而为杜绝隐患、增加效益提供保障。

  2.保持工作现场环境整洁。施工后现场要打扫干净,本岗位设施无灰尘、无积水、无跑冒滴漏等现象,设施牌板悬挂整齐,促进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有序,保证均衡生产。

  3.备用设施、物料管理有序,牌板齐全。基层连队文明生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执行,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4.基层连队职工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互相尊重,互讲诚信,劳动保护佩戴齐全,持证上岗,形成规范的作业习惯,积极创造出安全整洁的现场生产环境。

标准化管理制度7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标准化管理制度8

  1。指标管理

  1.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一类以上障碍;

  1.2控制二类障碍和人员违章行为;

  1.3不发生火灾事故;

  1.4两票合格率100%;

  1.5设备五防闭锁装置投运率100%;

  1.6设备完好率达到100%、设备一类占有率达到95%;

  1.7断路器无油化率100%;

  1.8严重、危急缺陷消除率100%;

  1.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1.10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100%;

  1.11 110kv或220kv母线电压合格率大于98%;

  1.12母线月度电能不平衡率330、220kv不大于±1%,110kv及以下不大于±2%;

  1.13无功装置、有载调压装置处于完善状态,可用率应为100%。

  2、安全管理要求

  2.1安全目标管理

  2.1.1集控站(监控中心)每年应根据公司和工区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设备检修、操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上报本站的安全管理目标。

  2.1.2安全管理目标应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设备、人员和工作实际,提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组织、技术措施。

  2.1.3按期对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2安全活动管理

  2.2.1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活动每月应组织全站人员至少进行1次;根据倒班方式,每周进行一次本值人员参加的安全活动;遇特殊、重大安全活动,应尽可能组织全体成员集中学习。

  2.2.2安全活动应建立专用的“安全活动”记录簿,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对缺席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记录,由本人亲自签名在安全活动记录上。

  2.3反事故措施和安技劳保措施管理

  2.3.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根据上级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制订本站“两措”计划,并定期对本站设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2.3.2集控站(监控中心)“两措”计划制订应包括:内容、落实时间、责任人等。

  2.3.3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大型作业,应提前制定本站相应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各类事故。

  2.3.4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按照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要求,根据集控站(监控中心)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2.3.5做好反措执行单位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验收工作,对现场反措执行不利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3.6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定期对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整改。

  2.3.7定期对本站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2.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2.4.1变电站已执行的“两票”应按月汇总装订并统一保存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保存期为一年。

  2.4.2站长应对当月已执行的“两票”进行审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

  2.4.3第一种工作票应提前一日送达(或传真、局域网传送)集控站(监控中心),但传真的工作票不能许可。第二种工作票应事先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可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到达变电站后履行许可手续。工作票不允许代签或电话签发。

  2.4.4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特别重要和长时间的工作票,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详细的配合方案。

  2.4.5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值班长带好经审核合格的工作票到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核对并履行许可手续,许可完毕后及时汇报集控站(监控中心)做好记录,同时对现场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2.4.6工作票终结后,现场值班长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汇报,做好记录。

  2.4.7无人值班变电站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由调度部门在前一日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停电检修设备及时间,集控站(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由站长安排操作人员,准备好操作票,逐级审核合格后,次日按操作时间按时到达变电站,由现场值班长直接联系当值调度员进行操作。

  2.4.8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运行设备控制把手始终保持在“远控”位置,在事故、异常等特殊情况时,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可根据调度命令,在集控站(监控中心)进行开关的拉、合操作。

  2.4.9当值值班人员在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进行操作前,必须做好禁止集控站(监控中心)遥控操作该站设备的相关措施。

  2.4.10倒闸操作前,现场操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并在五防闭锁机上进行模拟预演,确认无误后使用防误闭锁装置进行规范化操作。并联系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人员监视、核对设备状态及相关信息。

  2.4.11倒闸操作结束,运行人员在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正确后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汇报,双方应核对运行方式正确。

  2.5、闭锁管理

  2.5.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变电站闭锁装置管理,指定班站闭锁管理(兼职)专责,严格执行万用钥匙使用制度。

  2.5.2集控站(监控中心)所有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所辖变电站所有“五防”装置的工作原理、正确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做到“四懂三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维护和管理)。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2.5.3防误装置的主机不能和办公自动化合用,严禁与因特网互联,网络安全要求等同于电网二次系统实时控制系统。

  2.5.4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巡视设备时,也应对防误装置进行检查,运行人员要检查防误装置是否积水、积尘,检查防水、防潮、防雾措施是否完好,模拟屏或显示屏显示的设备位置是否与实际位置相符。

  2.5.5集控站(监控中心)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存放在变电站专用钥匙盒内,并进行封存保管。若确需使用解锁钥匙,需经工区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后,方能使用。

  2.5.6对遥控设备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操作人和监护人分别输入口令的制度。

  2.5.7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值班运行人员五防闭锁系统的培训学习,并绘制建立各变电站五防闭锁解锁流程图。

  2.5.8五防闭锁装置缺陷应纳入设备管理,对缺陷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消除。新设备投运前,必须先经五防闭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五防闭锁装置不完善,严禁新设备投运。

  2.6、防汛、防风、防寒、防高温工作管理

  2.6.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的变电站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设备实际,制订相应的设备防高温、防寒和防风措施。

  2.6.2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防汛预案,在集控站(监控中心)和无人值班变电站内应根据下表配备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讯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潜水泵的消防带应接好,电源盘的插头等应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定点存放,并有台帐。

  2.6.3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完好,端子箱、机构箱、动力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且密封良好。

  2.6.4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疏通。

  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2.6.5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2.6.6定期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2.6.7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2.7、安全用具管理

  2.7.1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各无人值班变电站应设置专用安全工具室,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归放、试验、检查、维护和定置管理。

  2.7.2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变电站应配备足够数量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各种安全工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工器具。

  2.7.3各种安全工器具应有明显的编号,绝缘杆、验电器等绝缘工器具必须有电压等级、试验日期的标志,应有防雨罩,有固定的存放处,存放在清洁干燥处,注意防潮、防结露。

  2.7.4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工具在交接班时和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者应停止使用,并尽快补充。

  2.7.5各种安全工具均应按《安规》规定的周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2.7.6携带型地线必须符合《安规》要求,接地线的数量应能满足本站需要,截面满足装设系统短路容量的要求。导线应无断股、护套完好、接地线端部接触牢固、卡子应无损坏和松动,弹簧有效。存放地点和地线本体均有编号,存放要对号入座。

  2.7.7各种标示牌的规格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并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

  2.7.8绝缘工器具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烘烤,每次烘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建立烘烤记录(自动烘烤除外)。

  2.7.9装有自动烘烤装置的安全用具室,自动烘烤装置应纳入正常巡视范围,每次巡视时应对自动烘烤装置启动、复归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2.7.10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操作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7.11对损坏、丢失或缺少的安全用具,应由集控站(监控中心)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安全员修复和补充。

  2.7.12安全用具室及其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扫和维护。

  2.8、消防管理

  2.8.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所辖变电站“三图两册两表”,三图:消防安全网络图、消防器材定置图、消防巡视路线图;两册:灭火器材配置充装登记册、灭火器清册;两表:防火墙定置表、消防报警装置地址编码表。

  2.8.2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每季度检查所辖变电站的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每半年应对灭火器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干粉是否结块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充装。

  2.8.3消除器材应定点放置,室内的应装箱放置在门口墙边等方便取用但不阻塞通行的地方;室外的应装箱存放在干燥、防阳光直晒的地方。箱子上应有“灭火器箱”标志,灭火器应逐个编号并同配置图对应。

  2.8.4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电缆隧道、夹层、竖井、设备区、配电室、蓄电池室、保护室和库房应有消防设施,控制盘、保护盘、配电盘和端子箱、机构箱等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2.8.5变电站配电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放在设备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地点加强管理,并按规定要求使用,施工后立即运走。

  2.8.6变电站内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8.7有消防报警装置的变电站,每月应对装置的报警功能检查一次,每季应对装置的报警功能全面检查一次,全面检查时全部探头应逐个进行,并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8.8防火墙两侧1—1.5米内及电缆夹层、竖井内的电缆应涂刷防火涂料,阻燃电缆可不涂刷。

  2.8.9户外电缆沟内每隔60米应设防火隔墙;在电缆沟内进入配电室、电缆竖井的入口处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有标志。

  2.8.10运行人员应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做好记录。

  2.8.11变电站应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预案内应有本站主变灭火装置、烟雾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说明。

  2.8.12运行人员应熟知火警电话、报警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9、防盗管理

  2.9.1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大门、控制室、配电室、安全用具室等生产场所门窗正常应关闭、上锁,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确认门窗已关闭。

  2.9.2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对报警装置各探头每季度进行检查、试验一次,以确保报警装置完好,存在故障的要及时上报处理。

  2.9.3工作人员、外来人员进入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工作、参观、学习等活动应事先与集控站(监控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经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核实后陪同进入,并在变电站出入登记中作好出入登记记录。

  2.9.4新建变电站应按照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标准设计,底层一般少设门窗,并加装防盗设施。

  2.9.5防盗系统的报警信号应送至集控站(监控中心),防盗系统应经常处于开启和监视状态。值班人员一旦发现有可疑人员擅闯变电站,应立即报警和通知值班保卫部门。

  2.9.6集控站(监控中心)运行人员在巡视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

  2.9.7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留守人员应定期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它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2.9.8无人值班变电站围墙不得随便拆除,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制定出有效的防盗措施后方可拆改。

  2.10、防小动物管理

  2.10.1集控站(监控中心)、无人值班变电站生产场所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10.2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好。

  2.10.3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及时堵好。现场施工每日结束后,及时检查封堵电缆穿孔。

  2.10.4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应放有鼠药和捕(驱)鼠器。鼠药应摆放整齐。鼠药盒和捕(驱)鼠器械应编号,放置地点也应标注。变电站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定置图,鼠药盒、捕(驱)鼠器械及其放置地点的编号、定置图的编号三者一致。每月进行防小动物设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2.10.5配电室、蓄电池室、主控室的通风孔,应装有百叶窗或铁丝网罩。每半年应对通风孔的`百叶窗和网罩检查一次,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修复不了的应及时更换。

  2.10.6户外设备区有小动物洞穴时,应及时投入鼠药后进行填埋。

  2.10.7变电站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2.10.8变电站设备区内禁止种植粮、油、葵、豆等植物。

  2.10.9各开关柜、电气间隔、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缆夹层室、竖井、蓄电池室、主控室、保护室、主变门应有防鼠挡板,防鼠挡板高度为40厘米,上部10厘米应有防绊跤警示标志。开放式开关柜的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户外站用变的二次出线、场区动力分线箱等相间距离较近的部位,应采取热缩绝缘措施。

  2.11、无人值班变电站特殊状态管理规范

  2.11.1当发生事故、重大异常、防汛抗台、火灾、水灾、地震、人为破坏、灾害性天气、重要保电任务、综合自动化设备通信中断等情况都视为特殊状态。

  2.11.2无人值班变电站发生特殊状态时,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值班长是特殊状态处理的现场指挥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2.11.3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立即派运行人员到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对站内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长、调度等相关部门汇报。

  2.11.4特殊状态处理过程中,在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可直接与调度部门联系处理。

  2.11.5在特殊状态处理告一段落后,相关运行人员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汇报处理过程。

  2.11.6特殊状态处理结束后,运行人员应在现场作好相关记录,集控站(监控中心)的运行人员亦应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作好相关记录。

  2.11.7在无人值班变电站发生特殊状态期间,应改为有(少)人值守变电站。

  2.11.8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能发生的特殊状态定期进行防范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2.11.9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能发生的特殊状态制定事故预案、应急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集控站(监控中心)根据电网(或站内)接线、设备实际情况,组织站内运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

  2.12、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2.12.1变电站内设备及设施标志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2.12.2变压器和设备架构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爬梯门应分别编号。

  2.12.3蓄电池、电缆夹层室等易燃易爆物品室的门上应有“禁止烟火”标志。

  2.12.4变电站透明玻璃门上应贴有防撞警示条,警示条应规范、统一、美观。

  2.12.5停电工作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布幔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规》的要求

  2.12.6变电站内道路的交通标志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2.12.7变电站户外设备区应根据检修工作需要安全措施的具体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围拦插杆基座,基座数量应满足各种检修工作所需安全措施的要求。

  2.12.8 35kv及以上的刀闸在操作区应有操作人和监护人的操作站位标志。操作站位标志的设置,应使操作人和监护人在操作时处于安全位置,防止刀闸瓷柱断裂造成人身伤害。操作人和监护人站位区应用红、绿色塑胶贴膜或红、绿色地砖铺设,大小为边长600mm的正方形。

  2.12.9在变电站上空有引流线的通道入口处,应有限高标志。限高标志应符合《安规》表2—2的要求。通道旁还应设限高标尺。

  2.12.10在变电站大门口应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

  2.12.11在进入设备区的门口应有“必须戴安全帽”的指令标志。

  2.12.12变电站马路两侧的道牙,应用反光漆涂成黑黄相间色,具体规格尺寸应根据道牙实际确定。

  2.12.13变电站内通行的道路上、运行人员巡视的通道上,如果地面上有高差300mm及以上的管线或其它障碍物,则在其上设“防止绊跤线”标志。

  2.12.14在楼梯的第一和最后一个台阶上,以及人行高差在300mm及以上的台阶边缘上(如电缆沟盖板),应设“防止踏空线”标志。

  2.12.15在配电柜、保护屏、控制屏、直流屏前0.6m处,应设“安全警戒线”标志。

  2.12.16在变电站地下设施的入口盖板上、灭火器箱前、配电室门口应设“禁止阻塞线”标志。

  2.12.17电缆沟防火墙上部电缆盖板上应有防火墙标志。

  2.12.18设备区应有与巡视路线图相符的巡视路线标志。

  3、技术管理要求

  3.1巡回检查制度

  3.1.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编制所辖变电站标准化巡视作业卡,并严格执行。

  3.1.2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巡视检查设备,提高巡视质量,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杜绝事故发生。

  3.1.3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巡视周期、巡视路线、项目对设备逐台逐件认真进行巡视。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有关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3.1.4凡是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或停用的设备,不论是否带有电压,都应同运行设备一样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3.1.5正常或特殊性巡视周期,应按本规程规定及上级有关特殊要求执行。如保电期、节假日。

  3.1.6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巡视范围,异常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记录在缺陷记录中。

  3.1.7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正常巡视(含交接班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a。正常巡视

  1)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至少每周持卡对所管辖变电站设备巡视一次,每月对所辖变电站至少进行一次熄灯巡视。

  2)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某个变电站有工作时(工作许可、操作)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该站设备巡视一次。

  3)运行人员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巡视,应首先对综自系统发出的历史事件信息进行检查浏览,并结合发出的历史信息,对全站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核对并复归打出的保护的信号,对直流、所用系统及土建防汛设施做重点巡视。

  4)变电站巡视按照《标准化巡视卡》所规定巡视内容进行,巡视过程中及巡视完毕后,必须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b。特殊巡视检查的内容,按各公司《变电运行规程》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前后的巡视。

  2)雷雨后的巡视。

  3)冰雪、冰雹、雾天的巡视。

  4)设备变动后的巡视。

  5)设备新投入运行后的巡视。

  6)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的巡视。

  c。异常情况下的巡视。主要是指: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设备发热、系统冲击、跳闸、有接地故障情况等,应加强巡视。必要时,应派专人监视。

  3.1.8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时,应加强巡视。

  3.2、记录管理

  3.2.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记录,格式按省公司规定执行。各种纸质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设备验收记录、继电保护调试记录、事故异常记录等)应长期保存,pmis中所填记录应及时备份。

  3.2.2所有运行生产记录均应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is)。

  3.2.3使用微机运行管理系统(pmis)的集控站(监控中心),数据库中记录应定期检查并备份。

  3.3、技术资料管理

  3.3.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建立专用资料室,由资料员(兼职资料员)负责对资料的建立、存放、保管。

  3.3.2集控站(监控中心)对所辖变电站的技术资料统一保存在集控站(监控中心)资料室。变电站不再单独存放资料。

  3.3.3集控站(监控中心)技术资料的建立应以站为单位,分柜保管。并对规程制度等公用资料进行统一保管。

  3.3.4集控站(监控中心)所有资料均应有目录和清册,并进行统一编号,所有资料的存放要做到齐全正确、存放整齐,查阅方便。

  3.3.5资料员负责各类资料的整理、健全,负责及时对新增加和变更设备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3.6各种规程制度、技术资料及专业书籍均应建立借阅登记簿,对借阅的各种资料和书籍应及时登记,并要求借阅人签名,归还后及时注销,资料员应定期对资料的借阅与归还情况进行检查清点。

  3.3.7图纸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允许个人私自挪用,避免破损、丢失、脏污。

  3.3.8技术资料应分类分项建立安装、调试及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如数移交图纸资料。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要及时收集设备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

  3.3.9由于设备变动或接线修改引起图纸不符合实际,应和有关单位联系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

  3.3.10非变电站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资料室进行查看资料,不得将资料借给非本单位人员,特殊情况应有集控站(监控中心)站长批准并打有借条并限期归还,借条存放于原有图纸盒内。

  3.3.11资料室内应保持整洁,废纸应及时清理,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电炉取暖。

  3.3.12进入资料室人员在工作完后离开时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切断室内电源,关闭门窗。

  3.4、图纸资料管理:

  3.4.1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图纸应由集控站(监控中心)资料员统一管理,并按图纸编号存放在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相应变电站资料柜内。

  3.4.2资料员应建立所管辖无人变电站图纸、资料清册,每年对图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图纸齐全完整。

  3.4.3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具备的图纸,图纸应实现电子化,方便浏览、查阅。

  一次主接线图

  站用系统图

  直流系统图

  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继电保护、远动及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全站平、断面图

  gis组合电气气隔图。

  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开关、刀闸操作控制回路图。

  3.5、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3.5.1各变电站应具备以下设备资料

一、二次设备使用说明书

  出厂试验报告

  设备合格证

  安装交接有关资料

  设备型式规范

  一、二次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包括向量图)

  3.6、设备履历管理

  3.6.1设备履历应按下列单元分类建立:

  主变压器单元:包括主变压器、调压装置、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等。

  站用变压器单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缆、站用变压器、接地变压器、消弧线圈、接地电阻等。

  无功补偿装置单元:包括调相机、并联电抗器组、并联电容器组等。

  出线单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阻波器、耦合电容器(pt)、线路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旁路单元。

  母联单元

  母线单元:包括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支柱绝缘子、母线等。

  直流单元:包括充电机、蓄电池、直流屏。

  防误闭锁装置单元。

  防雷接地单元:包括所有避雷针和接地装置。

  土建单元:包括除设备构架外的全站土建房屋、场地、电缆沟道(包括全站照明、防盗报警、消防报警装置等)。

  公用单元:继电保护随相应的一次设备为同一单元。全站其余的公用继电保护、自动、控制、信号装置为公用单元。

  微机监控系统为一个单元(包括后台监控机、变送装置)。

  3.6.2设备履历应建立如下资料:

  本单元一次系统单线图、设备双重编号;

  本单元一、二次设备、铭牌图片

  设备参数、设备投运、变更记录;

  设备修试情况统计表;

  开关跳闸记录表(设备跳闸时间、原因);

  严重及危急缺陷记录表(严重、微机缺陷消除情况);

  事故及重大异常运行记录表(主要说明设备异常运行的时间、状态);

  设备大修(技改)记录表(主要说明大修、技改的时间及大修情况);

  3.7、试验报告的管理

  3.7.1资料室保存近5年来的各类试验报告,5年以前的试验报告按站统一封存在规定地点,封存时应建立详细目录。

  3.7.2试验报告应保存完整,试验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返回试验报告。

  3.7.3试验报告应按站分类(包括大修、预试、油化、色谱、微水、盐密测试报告及保护调试、二次设备向量报告)保存在相应变电站的资料柜内,按分类填写详细目录,目录内应注明试验日期。

  3.7.4设备更换后,应做好新、旧设备的调试、试验、安装报告的替换工作。

  3.7.5对等其它类别的试验报告可另建单元存放。

  3.8、培训管理

  3.8.1根据本单位实际可安排安全规程、调度规程、运行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的学习。每季末进行一次考试,总结学习效果。

  3.8.2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站人员参加的反事故演习活动。

  3.8.3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每班进行一次事故预想,根据所辖变电站的设备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况、气候特点、预防季节性特点等薄弱环节,做出有针对性地事故假想予以安排、实施,3.8.4集控站(监控中心)组织进行每月一次技术讲课和每人每月一题技术问答。

  3.8.5集控站(监控中心)进行每人每月一题的现场考问。现场考问可按班进行考问,由班长命题班员答题的办法开展,班长由站长、技术员命题考问,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3.8.6集控站(监控中心)在岗位培训中,应将两票的培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对两票必须熟知。

  3.8.7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每人必须自己动手绘制所辖变电站的相关图纸,建立自己的绘图本。绘图本中至少有以下图:一次设备接线图、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直流系统、站用系统、交流系统控制、合闸网络、线路控制信号、线路保护、主变控制信号、主变保护等接线图。

  3.8.8集控站(监控中心)每年根据公司、工区培训计划制定出站上详细的培训实施计划,必要时根据设备、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更新修订和添加新的培训内容。

  3.8.9站长或者主管培训的副站长,对当月的计划培训进行监督完成,每月初对上月的各种培训完成情况做全面的检查,纠正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3.8.10针对运行人员业务技术薄弱环节,结合设备改造,培训中增加新设备、新技术的内容。

  3.9、培训资料管理

  3.9.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建立所有人员的技术培训档案,将各种培训资料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9.2集控站(监控中心)培训资料由资料员负责建档保管,存于资料室内。

  3.9.3各种相关培训资料的补充、制定,应根据公司、工区、集控站(监控中心)培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设备管理要求

  4.1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4.1.1本制度适用于集控站(监控中心)和所辖变电站内所有一、二次设备,同时包括通风、消防等附属设备。

  集控站(监控中心)内设备除应按有关规程由专业人员根据周期进行试验外,运行人员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有关设备进行定期的测试和试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处在备用状态的设备,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投入备用设备,进行轮换运行,保证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有关内容列入集控站(监控中心)的年月固定工作中,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4.1.2设备定期试验制度

  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每日对监控系统的各种信息切换检查。

  无人值班变电站蓄电池每月普测一次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测量值保存小数点后两位。

  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各站事故照明系统每月试验检查一次。

  电气设备的驱潮电热装置应在每年4月份检查一次,可用钳型电流表测量回路电流的方法进行验证。

  装有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的变电站,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防误闭锁装置的闭锁关系、编码等正确性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

  对于变电站内长期不调压或有一部分分接头位置长期不用的有载分接开关,在一年内有停电机会时,应在最高和最低分接间操作几个循环,试验后将分头调整到原运行位置。

  对于变电站内不经常运行的通风装置,运行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投入运行试验。

  直流充电模块正常应退出一只备用,每季度轮换投运。

  变电站内的备用站用变(一次不带电)每年应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试验站用备投装置是否切换正确。试验操作方法列入现场运行规程;长期不运行的站用变每年应带电运行一段时间。

  变电站内的漏电保安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试验。

  4.1.3设备定期轮换制度

  备用变压器与运行变压器应半年轮换运行一次。

  一条母线上有多组无功补偿装置时,各组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次数应尽量趋于平衡,以满足无功补偿装置轮换运行要求。

  因系统原因长期不投入运行的无功补偿装置,每季度应在保证电压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一定时间,对设备状况进行试验。电容器应在负荷高峰时间段进行;电抗器应在负荷低谷时间段进行。

  对gis设备操作机构集中供气站的工作和设备气泵,应每季轮换运行一次,将具体轮换方法写入集控站(监控中心)现场运行规程。

  4.2、缺陷管理

  4.2.1所有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均应由运行人员作好记录,运行人员应认真分析,准确定性,按缺陷管理流程执行。

  4.2.2检修人员处理缺陷后,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运行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做好记录,注明缺陷已消除。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应统计、上报发现缺陷和缺陷处理情况。

  4.2.3遇有停电检修、预试等工作时,集控站(监控中心)应事先统计停电间隔缺陷内容,交检修单位进行处理,消除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将pmis系统内缺陷消除。

  4.2.4发现严重、危急缺陷,集控站(监控中心)站长应严格执行“及时汇报制度”立即上报(站长不在,由值班长直接汇报),督促尽快处理,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4.2.5发现一般缺陷应及时登记在pmis系统中,按缺陷管理流程执行。

  4.2.6各类缺陷除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外,还必须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is)程序,建立图形化缺陷档案。

  4.2.7对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及时检查跟踪,缺陷消除时间应严格掌握,危急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1周,最迟不超过一个月;一般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1年。年内严重、危急缺陷消除率100%,一般缺陷消除率80%。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督促检修单位及时消除缺陷,提高所辖变电站缺陷消除率。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具备条件消除的缺陷,注明原因,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处理。

  4.2.8设备缺陷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加强检查,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4.2.9消缺工作应列入各单位生产计划中。对危急、严重或有普遍性的缺陷要及时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尽快消除。

  4.2.10年末总结分析全年的缺陷管理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缺陷处理计划。

  4.3、设备定级、评价管理

  4.3.1设备定级工作是掌握和分析设备技术状况,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编制大修、改进工程的依据,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定级及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3.2设备定级工作每年进行二次,各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在每年6月、12月进行所辖变电站设备定级工作。

  4.3.3变电设备以台为单位每年对主要设备进行定级,定级单位:主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回路、母线、消弧线圈、电力电容器、中央信号和自动装置、监控系统、站用系统、全站直流系统、直击雷保护和接地装置、通讯电源、土建设施、防误闭锁装置。

  4.3.4设备定级分为一、二、三类,一、二类设备为完好设备,要求各变电站设备完好率在100%,一类率在80%以上。新装和大修后的设备应满足一类设备的要求,经运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3.5设备定级后,设备主管单位应针对三类设备问题,立即拟定升级的措施计划,并积极落实。对二类设备的问题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地使其升级。

  4.4、变电站设备标志管理

  4.4.1运行设备必须具有标志牌,主设备及间隔还应有设备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

  4.4.2变电站设备标志应做统一规定,以便统一管理,其具体式样要求可参照《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标识规范》进行。

标准化管理制度9

  一、作息管理

  1、员工上下班考勤由本部负责人记录。

  2、正常上班时间:8:00—20:00(冬夏季同样)

  3、工作日:本部实行七天工作日制,周一至周六全体员工正常上班考勤,周日上午推迟一小时上班(如有特殊业务需要办理除外)。

  4、上下班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扣罚10元/次;超过15分钟以上者,扣罚当天工资50%;超过30分钟者,作旷工论处;每旷工一次,扣罚当月工资10%;月累计旷工三次者,扣罚当月工资50%。因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本人向负责人口头阐述核准后,可免按迟到计。

  5、员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上下班不作迟到、早退处理。

  6、不得用本部业务办理名义办理私事,如发现作旷工论处。

  二、请假:

  1、事假:所有事假提前12小时向负责人口头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两个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申请批准(每月每人享受有薪事假半天(必须按正规程序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2、病假:一般病假以半天为一次,未能提前请批的需在请假当天电话告之负责人,如需请假多天告之负责人批准后,正常上班时凭正规医院证明享受带薪病假。一个月可享受二天的带薪病假。

  三、有薪假:

  1、国家法定节假日(本部临时决定放假时间)

  2、婚假3天

  3、年假(本部临时决定放假时间)

  4、每月有薪事假半天

  四、全勤奖:

  凡本部员工,除本部规定的休假日外,每月满勤并无迟到/早退、旷工、事/病假记录者,给予奖励20元/月。

  五、考勤统计

  每月2日前由负责人将上月考勤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供员工核对,若有疑问,需于每月4月前找负责人核实,考勤统计将于5日与上月工资挂钩核算。

标准化管理制度10

  一、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避免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没有标准化的流程而出现失误、纰漏等问题。有了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工作效率可以得到明显提高,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障。

  2、完善企业结构,提高质量

  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从而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协同不畅等问题。同时标准化管理体系也可以促进企业质量系统的建立,通过确定各种质量标准,推动企业精益生产,大力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3、提高产品竞争力

  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逐步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化、系列化、模块化,实现产品的高度统一、可替换性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标准化管理制度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益,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4、促进可持续发展

  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按照科学的规范化要求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运营效益。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标准化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

  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管理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化文件、记录表格等,其中以操作规程和标准化文件为重点。

  1、管理规程

  管理规程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行为的文件,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管理层级、人员要求等等,是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依据。管理规程的制定应该包括目标制定、环境分析、计划制定、实施过程、结果检验和评估反馈。

  2、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细化规范的行为的文件,包括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作业指导、安全规定、环保要求等,是企业各项工作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操作规程的制定应该包括步骤分析、流程图示、制度制定、文件审核、实施培训等环节。

  3、标准化文件

  标准化文件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技术、标准流程、标准规定、标准管理等文件,具有规范企业各项工作的作用。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应该包括标准确定、标准审核、标准发布、标准实施、标准监管等环节。

  4、记录表格

  记录表格是指记录企业各项管理活动实施情况、工作成效等数据的文档,通过对记录表格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管理活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记录表格的制定应该包括设定表格模板、确定表格填写要求、制定表格审核流程、实施表格使用指导等环节。

  三、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

  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包括规划策划、组织领导、工作流程改进、标准化文件制定、操作规程制定、监督检查等环节。

  1、规划策划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策划,做好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制度制订的原则和标准、确定制度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制度实施的流程和方法等。

  2、组织领导

  企业应该对标准化管理制度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在组织领导时需要考虑各个层级的参与和协调,实现上下一致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

  3、工作流程改进

  企业应该通过重新设计工作流程来针对性地提高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一方面,需要通过细化工作流程来规范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还需要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益。

  4、标准化文件制定

  企业应该制定标准化文件来规范企业各项工作。在制定标准化文件时需要考虑文件内容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力求使标准化文件能对企业实勘有益。

  5、操作规程制定

  企业应该制定操作规程来指导企业各项工作。在制定操作规程时需要充分研究企业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具体规定操作步骤、操作流程、质量要求等,力求使操作规程尽量实用。

  6、监督检查

  企业在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时需要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来分析、评估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效果和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优化和改进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标准化管理制度的难点和对策

  1、落地难

  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落地难的问题,即制定的管理制度难以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对于这个问题,企业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如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绩效考核、加大惩戒力度等。

  2、能力缺失

  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由于人才流失等原因会出现能力缺失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企业积极开展人才培养计划,拓宽员工的技术和管理视野。

  3、资金紧张

  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但是资金紧张是很多企业常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制订合理的预算计划、积极寻求合作伙伴、优化资金流动等方式来解决。

  总之,标准化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在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可以上下一心,稳步推进,不断优化和改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化管理制度11

  为全面加强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保证***煤矿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制定与修改,负责**矿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

  2、每月对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3、督促落实运输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4、负责组织**煤矿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验收会。

  二、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为方针,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线,严格执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设施,提升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巩固提升,确保矿井达到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检查形式

  1、运输安全质量标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督察,在当日下午进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2、将运输安全质量考核、评级结果形成台账报矿安全质量标准领导办公室备案。

  四、考核办法一、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运输安全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无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运输事故,运输设备综合完好率80%以上。二级:运输安全质量得分在80分以上。三级:运输安全质量得分在70分以上。

  二、矿井运输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低后得分输入矿井总分。

  三、考核评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现场逐项考核并查阅有关资料。

  四、在检查评比中,如有缺项,可将该项目的分数,平均折算到总项其它内容中去。折算方法如下:实得分数=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五、相关要求

  1、每次检查、督察前,由运输安全质量标准领导小组织召开检查预备会,详细安排检查事宜,规范检查行为。

  2、领导小组按《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级,必须保证结果公正、合理。

  3、小组成员必须参加月度的`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指定出替代人员。

  4、验收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统一使用《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表》进行现场评分,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检查质量。

  5、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和集体公开评分制度,评分结果必须在现场由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现场评分表在当日下午的三点前汇总成台账,报送矿安全质量标准办公室。

  6、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办公室将每次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记录要存档管理,作为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依据。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化管理制度12

  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是全面体现一个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体现一个企业的总体精神面貌,也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治本途径,针对本工程的现场条件情况,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原则,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物料堆场及材料仓库。

  一、根据现场标准化施工有关规定,合理布置各种临设,材料的储存、堆放点,实施现场标准化动态管理,确保整个现场在有序的条件下组织施工。

  二、现场生产临设及施工便道布置时,必须同步考虑工程基地范围内的永久总体道路,避免冲突、影响总体管线的施工。

  三、进入现场后,及时与当地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共同联系抓好社区文明施工的工作。

  四、施工区域重点关键部位,一方面需做好安全生产、消防防盗安全等方面警标、宣传及布置相应的设施器材之外,同时必须加强有关文明标化施工的宣传、标识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在建筑物的四周排设下水道,由专人疏通,确保建筑物外四周无积水,四周道路畅通、平整,各种物资整齐堆放。

  六、对于重要、贵重材料设备,搭设相应使用存储保护的场所或必要的临时设施。

  七、强调全员管理概念,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及宣传,强化文明施工意识,做到谁施工,谁负责。

  八、施工现场临时男女厕所设专用化粪池,室内隔断贴白瓷砖,墙面贴白瓷砖至1、5米高,地面贴防滑地砖,其他部位刷白色涂料,设定时启动水箱冲洗便槽入化粪池。小便槽设喷淋管冲洗。楼层设机动厕所放置便桶,并用夹板设简易棚,有专人定时清扫、倾倒和保洁,并保持无外溢现象。

  九、施工现场按标准制作有顶盖茶棚,茶桶必须上锁,茶水和消毒水有专人定时更换,并保证供水。

  十、现场落手清推行定额消耗包干制,明确分包队伍和班组承包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中落手清的检查、考核和奖罚。

  十一、仓库做到帐物相符。进出仓库有手续,凭单收发,堆放整齐,保持仓库整洁,专人负责管理。

  十二、对于现场文明施工及标化管理方面,现场项目部有自律的检查考评制度外,公司标化领导小组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以督促项目部在文明施工方面有更高层次的提高。

  十三、施工过程中,合理编制施工进度安排,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性能良好的施工机械,减少和避免噪声、粉尘对环境及周边居民和团体的影响。

  十四、在定期打扫和喷洒工地道路及工地周边市政道路,工地门口安装冲洗设备,确保离开工地的车辆上不能有泥土、碎片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上。

  十五、加强文明标化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意识文明标化对自身的重要性、必要性,使从能自觉地从自己做起,形成一股良好的风气。

  十六、文明标化工作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检查,定期考核与职工个人经济效益挂钩,象抓质量抓进度一样紧抓不放。在年度经济分配中,凡达不到文明标化要求的班组、个人都要从分配总额中扣除。

  十七、公司从生产经营经费中划出一块,用于添置文明标化设施、设备,从经济上给予正确岗位。

标准化管理制度13

  为了规范化公司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全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目前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公司十四条禁止规定。

  2、厂区内禁止吸烟,包括卫生间(除固定吸烟室)违者罚款200二次予以辞退

  3、安全通道严禁阻塞占用,违者罚款200-500元(第一责任者为车间主管)

  4、用电设备高压设备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维修人员要检修高低压用电设备及机台,手报声光系统,维修时要悬挂有人工作牌,有人监护,无关人员禁止操作高低压设备。

  5、任何个人或部门无紧急事故不得挪用和借用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和水带枪头。

  6、各部门车间内必须做到2-3米之内消防栓灭火器不能遮挡,直接责任人车间主管,有效监管,如果触犯罚款,第一次面壁思过,第二次进行罚款200-500元

  7、车间员工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下班穿反光服,骑车遵守交通规定佩戴头盔,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载人,违者罚款50-100元

  8、车间动用电气焊,角磨机,切割锯等易产生火花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在有人监护,做好必要防护配好灭火器方可施工。

  9、员工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之事,第一次面壁思过,班组长车间主管附带责任,第二次各级处罚50元。

  10、非专业员工不得靠近或者进入有限空间,违者罚款200-500元。按程序经审批进入现场作业有人监护。

  11、货梯使用规定:遵守“人先入货后入”规定,如果因违反规定产生的损失照价索赔,直接的班组长车间主管宣贯不到位取消当月绩效考评,严重予以记大过降级。

标准化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农(牧)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规划和投资衔接平衡,会同农业部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及各省投资安排意见,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的综合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分解下达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实施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条

  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安排 1 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试点示范、监管有效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须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年度投资须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项规划,根据各省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投资规模,于每年年初确定各省投资切块规模,并下达正式的投资申报通知。

  第六条 根据申报通知和中央投资规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提出当年项目总体安排方案,省级农(牧)业部门组织县(市、区)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年度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指导项目县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是省级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和任务量等,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在当地媒体对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进行公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编报审批、计划申报等信息。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使用重要预算内投资的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 2 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对小而散、切块下达的项目,各地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工作下放到市、县级。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更加中央投资切块规模,以及各县(市、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情况,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报送投资申请文件。投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分县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每年5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将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部切块下达到地方。各地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分解下达项目时明确进度要求,于第二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第四章

  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相关验收记录等,按照有关部门行业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 3 或市级终验,必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验。

  第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报请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并验收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上报项目完成及验收结果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能够明确资产边界的.,要及时将资产移交使用人;对不能明确产权边界的,可移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 用于建设畜牧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治、质量安全设施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各省、市、县要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 4 级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全过程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按月调度。自20xx年6月开始,各地方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按月调度任务;

  年终报账。每年12月30日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分专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投资、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实施总体评价等;

  竣工销号。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完毕、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

  第二十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监督,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下达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逐级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自查,每年12月将自查情况报送国家 5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备查。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部门网站对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省级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解释。

标准化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消费目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防范火灾事故,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高校、大中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督导、检查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标示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专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驻校单位对本部门所属范围及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等。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应与外来驻校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协议,监督其防火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驻校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未成年人除外)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十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外,应开展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二)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河北省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后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第十五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设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重点部位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馆、会堂、图书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及使用部门、实验室、计算机房、消防控制室、施工现场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部位。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本学校规模、建筑设施等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应对火灾和应急疏散。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由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7-20__)和本规定,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防火巡查制度。学校消防管理人员或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应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巡查中发现火险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存入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是否得到整改或落实防范措施;

  (二)消防设备系统是否正常、消防水源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完好;

  (四)灭火器材是否完好、配置是否到位;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七)消防控制室是否运转正常、值班记录是否完整;

  (八)档案记录是否齐全;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施工等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审批,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四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生活、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执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保管、领用、使用、登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方可上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入档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食堂用气用电管理制度。食堂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安全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严禁带故障工作。使用燃气的要安装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钢瓶应与操作间分离,输气管线材质应符合要求。食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电线缠绕暖气管、水管、金属支柱等,电线线路应符合荷载要求。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维修管理应由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应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的职责,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应做到每日巡查,巡查内容参照第二十五条。巡查应作好记录,并将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缓办、停办、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应做到“计划、课时、师资、读本、考核”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部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应急设施管理制度。学校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疏散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严禁将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在使用期间上锁或部分上锁。

  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鼓励师生查找举报身边的火灾  隐患进行,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学校应根据建筑结构、场地环境、办学规模、学生年龄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可实用的火灾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应急预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学校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专人值班,严禁值班人员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在消防控制室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由消防安全责任部门负责。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

  (二)消防重点部位档案。包括重点部位数量、分布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查合格报告,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四)人员组织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人员等及其工作职责。人员奖惩情况;

  (五)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各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六)检查记录档案。包括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七)消防培训档案。包括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及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奖惩制度。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安全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生(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包含单幢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推进落实中小学生“五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下一条:邯郸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标准化管理制度10-20

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09-04

标准化设施管理制度09-26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01-18

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11-22

设备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02-07

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05-15

仓库标准化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09-28

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9-16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精选13篇)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