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3 08:37:06 制度 我要投稿

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1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2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作业管理制度3

  1、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监督检查分厂《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执行情况。

  3.2分厂设备处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3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4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5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4.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4.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4.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4.2.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4.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4.2.3三级吊装作业为1般吊装作业。

  4.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3.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4.3.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3.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4.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4.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分厂设备处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1并报设备处负责人批准。

  4.4.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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