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31 08:18:29 制度 我要投稿

广告牌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告牌管理制度(通用1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广告牌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广告牌管理制度1

  为保证公司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经营,维护本公司的切身利益,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保证向社会提供有用的,优秀的广告,对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负责,使公司沿着健康的法制轨道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制度。

  一、法规学习制度

  1、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广告法》精神。

  2、广告业务审查人员必须熟记《广告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各部门应结合本部业务情况,定期组织学习、讨论有关广告法规政策,以规范本部职工工作,并促进员工守法经营。

  4、对于国家颁布的有关广告法规政策,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让员工及时了解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精神,以保证公司合法经营的方向。

  二、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1、广告业务档案应分类保存。

  2、广告业务档案的内容健全,包括以下内容:

  ①广告客户执照复印件

  ②广告合同

  ③广告登记人员登记的材料

  ④广告的审查意见及复审意见

  ⑤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⑦广告样式

  ⑧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后的信息反馈情况等

  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3、以户为单位建档,要求一户一个档案,承揽一个广告客户有几个内容不同的广告也建立一个档案,如果变更广告内容的,应收取相应的证明存档。

  4、广告业务档案应分类编号,编造目录,归档备查。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制度

  1、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首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要向广告客户索要。

  2、审查。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后,由公司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a)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是真实合法的组织。

  b)审查广告是否真实。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广告内容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

  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在规定。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3、复审。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进行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四、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一、承接。公司对外承接业务,须由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进行谈判,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的协议,草拟合同的条款。

  二、初审。拟定合同条款后,由公司的合同专管员或相关人员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合同的内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合同内容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应把合同的条款尽可能体现详细,以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误解,甚至上当受骗。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为无效、可撤消的合同。对有疑问的,可主动向合同监管部门咨询,了解有关规定。

  三、复审。对于合同金额较大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须经公司的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同时可主动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一般合同无须复审。

  四、签订。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总经理或分管经理核准,签署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五、归档。合同的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档案专管员的职责。

  1、按合同的内容将档案分类保存,不得丢失。

  2、一份合同一个档案。每份档案的材料包括:合同原件、前期合同的草拟、谈判过程问题的变化及其它一些有效的证据如电报、传真件等凡涉及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的变更、履行情况等有关材料都要归档。

  3、建立台帐。合同档案应分类编号,编制目录,归档备查。

  4、跟踪监督。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起到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

  本制度一经公布实施,公司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都要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任意操作的,公司对此一律不负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告牌管理制度2

  一、广告业务的基本概念

  1、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根据上述概念,xx国际南方大区目前的业务划分如下:

  1、《xx商情广告》的广告发布业务(包括在网上预订);

  2、媒体包版广告代理业务,主要是指目前的报纸包版业务(包括在网上预订);

  3、媒体包版之外的广告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印刷品、影视、户外广告等广告代理业务;

  4、xx商务网及各专业网站的广告发布业务。

  二、广告业务的基本规范

  1.依据国家关于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广告业务属于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经营,不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能经营广告业务。故所有广告业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范围的公司。

  2.所有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广告禁止的内容及发布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规范要求

  1、以上有关文件由运营中心提供并制作成册,发所有员工人手一份,业务员外出时必须携带;

  2、所有刊登广告的客户必须具备法人主体和合法的经营范围,业务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客户索要并检查: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经营许可证书(适用于广告法规定的酒类、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等特殊行业);

  ③其它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在各业务部备案存档;

  3、所有广告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广告客户的签章必须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无合同的广告,禁止发布。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批准;

  4、各部门应专门指定广告审查员对本部门的所有广告审查工作负责,(也可按媒体设定各媒体广告审查员),审查工作包括:广告客户的法人身份审查、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合同签订情况审查。对于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必须要求发布企业立即修正,否则停止发布。

  广告牌管理制度3

  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广告是指公司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户外广告媒体、宣传品、展会、intel网等媒体发布的企业形象广告、营销类广告。

  二、营销部是企业对外广告宣传的执行部门,其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广告计划,包括企业形象宣传与项目的宣传。

  2、负责公司整体vis手册的制定和完善。

  3、负责策划宣传样本、电视宣传片、户外广告、平面设计、展台设计等重要宣传资料。

  4、建立与媒体公共关系。

  5、负责策划大型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三、发布广告必须依照公司vis手册的统一标准,规范使用标识。

  四、广告费支出应在公司年度广告预算之内,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广告费应在预定范围内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须提前报告公司。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告牌管理制度4

  根据公司20xx年的销售目标任务,特制定20xx年广告投放管理条例,目的是加强对广告、促销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使之真正起到促进销售、服务销售的作用。

  一、广告投放的实施规则:

  1.20xx年广告费按公司年销售额的8%额定。其中中央电视台按2%年销售额提取,由广告部统一安排。全国卫视台联播或省级电视台的广告按年销售额的1.6%提取,由广告部统一洽谈、签订协议,按照各类产品促销推广的需要,有重点的进行投放。公司统一集中安排的促销活动及形象宣传费计划为2%;其中一个点为公司全年的统一促销活动,另一个点用于20xx年支持各市场进行大型公益或促销活动等。大商场、大超市按销售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约0.5%;各省销售分公司的地方媒体的广告投放以及促销活动、促销用品的投入按公司规定的额度实施,详见20xx年各市场广告费分配表。

  2.广告部负责制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省级卫视台或省级电视台的全年广告投放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具体实施各项广告投放工作。

  3.大型户外广告由各市场填写申请表,报大片区经理审核同意,由广告部统一洽谈合同、制作画面,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落实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场进行验收并监督该广告的全程投放。

  4.促销活动费用由销售分公司按3%的额度与客户共同策划、使用。太阳伞、冷柜等配送性带广告促销用品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二、投放媒体选择原则:

  1.广告所投放的媒体须确保是收视率或收听率高的媒体。

  2.必须能实施监听、监播的媒体。

  3.能享受到最低优惠价的媒体。

  4.能提供新闻宣传等全方位服务的`媒体。

  5.特殊原因,必须要投放的媒体。

  6.地级媒体有选择的投放,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媒体,原则上不考虑投放。

  3、广告协议的签署与审批

  (一)广告协议签订要求

  1.广告协议需明确签署刊播媒介,并加盖介公章。

  2.广告协议格式应以我公司统一制定的协议书为蓝本,并且用电脑打字填写,不得随意改动。所有涂改过的协议或手工书写的协议,一律无效。

  3.各市场签订广告经办人资质:

  (1)省级媒体由广告部或省级经理签订;

  (2)地级媒体由省级经理与地级经理签订;

  4.广告协议到期后,如该媒体仍需继续投放,应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5.广告协议由经办人签字后,段经省级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再上报广告部审核,最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

  6.不能与经销单位签订广告协议,也不能由经销单位垫付广告款。广告费不能用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须报请总经理批准方可破例。

  (二)广告协议审批程序

  广告协议具体审批程序为:各市场省级经理审核签字------广告部审核、部长签字------总经理批准-------总经办盖章。每一个广告协议签订后必须完成广告审批手续,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出差可委托他人办理。)未经审核盖章,擅自执行广告协议,扣罚当事人相当于协议总额的30%的奖金,同时扣罚省级经理相当于协议总额20%的奖金,如经办人为省级经理扣罚相当于协议总额的50%的奖金。

  4、广告投放实施要求:

  1、广告部和市场必须根据每个月的销售情况按月制定月广告投放计划(附计划表),确定广告播(刊)出时段、次数、投放额度、广告内容等基本要素,经广告部整理、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2.广告实施后,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当月计划将已投放广告汇总上报(附实投表),并书面说明该月广告投放的效果。

  3.广告部和各市场要根据核定的全年广告计划制定每月投放计划,确定投放频率、投放额度、广告内容、播出时段等。电视广告要按计划上报并按规定版本播出。协议中的赠播条款必须按规定播出。如赠播未播,视同购买广告一样,公司有权拒付相应的广告费。

  4.报纸广告的内容原则上由广告部统一制定、统一老刊登。特殊情况,由各市场自行刊登的报纸广告,要求广告刊出的内容正确清晰,不能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否则广告费由执行者自付,公司一律不予承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纠份等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金;省级经理则扣除相当于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0%的资金。

  5.由公司洽谈、实施的大型户外广告需各市场指定专人实地验收,并填写验收表格,同时要作不定期抽查。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广告部督促发布单位在一周内整修完毕。

  6.电台广告由各市场实施监听,广告部抽查监听。

  5、广告计划与实投

  (一)、广告计划

  1.各市场在每月18日前根据上月的销售额定的广告投放金额上报广告投放计划。广告部对各市场上报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阅批准。审批通过后,广告部对按时上报的各市场广告的审批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销售公司。各销售分公司须根据批准的广告计划实施广告投放,并确保实施率达到90%以上。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广告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则须在投放前做好补报手续。广告补报计划必须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投放广告,须扣罚经办人该笔广告投放总额的30%的奖以及省级经理该笔广告投放总额2%的年终奖。

  2.广告投放计划要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并且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经广告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计划,各市场须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二)广告实投

  1.根据各市场当月计划内实际投放的广告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实施结果,实施结果作为广告费承付的凭证之一,原则上不允许补报。如遇特殊情况,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按规定处罚后,由广告部部长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补报手续。每个市场全年不能超过2次。

  2.凡因实施结果上报不实,造成统计数据不准,则扣罚当事人每次200元。凡实施结果未报的已播出广告,原则上作为赠送广告处理,费用一律不予支付。由此造成与媒介的纠纷,由经办人负责解决,造成不良后果,则扣除当事人投放总额的30%的资金,省级经理20%的资金。

  3.上报广告投放实施结果,要做到及时、正确,并且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不符合要求的实投表,广告部有权退回,各市场须在1个工作日内重做。如超过规定上缴的时间,则扣罚省级经理每次500元。

  4.各市场每月上报广告实投时,须同时广告投放进行分析,总结本月广告投放效果,以利于次月能更合理、有效的投放广告。

  5.每季度,名市场须向公司提供所投放媒介收视

  (或收听)情况调查报告1份,供公司考核评价广告投放的效果。

  6、广告费承付必备7、条件

  1.广告计划、广告实投。

  2.播出通知、播出证明(必须加盖电视台,日报公章,或以上单位广告部公章,但不能是代理公司公章)。

  3.广告监播相符。省、市地方电视台由广告部落实监播,工保留监播录像带2个月。

  4.广告发票。发票必须真实,绝不允许我公司经办人自行填写。广告发票必须按规定要求详细注明月广告费及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台头统一填作xx三个字。

  5.具备承付条件的广告费,由广告部负责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凡手续不全者,广告部每2天1次书面通知销售公司,由各经办人负责补齐相关手续后,广告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付款手续。谢绝销售人员自行来广告部办理广告费。特殊情况需经销售公司部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前来办理,否则广告部有权拒办。

  8、促销活动实施细则

  (一)、审批

  各市场根据当地市场实际销售的需要,在公司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可自行制定促销方案,促销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实施细则、费用预算、效果预测等,如涉及配置促销用品的还需填写促销用品申请spanclass=grey表,促销方案需经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地区经理制定的促销方案,省级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广告部核价、销售公司审核。地区经理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明确的审批意见,可直接向总经理申报。

  (二)、报销

  1.所有促销用品原则上一律由公司供应部联系厂家制作、购买,如确实由于活动时间紧迫,在不高于公司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可在促销方案中提出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予以当地制作、购买。所有当地购买、制作的促销用品回公司报销时必-15%的奖金,严重者依法查办。

  公司统一制定抽促销方案销售公司应根据方案精神在各市场具体操作中提出要求并制定统一的报销表格,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要求填写报销表格外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明、清单,销售公司财务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未按要求执行的市场公司将不予以报销活动费用,并扣罚当事人及省级经理5%-20%的奖金。如确实系实际销售的需要对原定方案进行变通或调整,必须提前报请公司同意。

  促销活动如涉及经销单位垫付费用或产品,报销时还需认真填好代垫费用客户清单、附经销单位出具的有效收据、产品出库凭证,所以报销单据均需经办人、分管地区经理、省级主管签字确认后公司才视同有效,予以审核报销。

  所有促销活动的批件均需提前交销售公司办公室备案,报销期限最迟不超过活动结束20天以内,否则公司将考虑不予报销并对责任人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进行扣罚。

  (三)、监控

  销售公司负责对促销活动的监控,采用市场----业务员----公司和公司-----市场的双向检查,借此考查促销活动效果和促销用品的实际投放。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场在促销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并拍摄活动执行情况作为凭证。详细做好促销用品分发使用记录,并于活动结束5天内将活动情况总结,促销用品实际投放数量、明细和结余数量按统一格式报销售公司,以便公司检查、备案,。促销用品一经上报,公司将予以登记,市场予以封存,由公司统一调配。

  2.公司根据各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定期进行抽查,以考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出现与事实不符合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及主管5%-50%的年终奖。

  广告牌管理制度5

  为加强中国丹阳国际眼镜城广告宣传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广告宣传的舆论导向,有效利用内部广告资源,营造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铺内广告的范围及管理规定

  1、商户店面套内面积内为铺内。

  2、商户名牌制作的内容必须符合工商法规的要求。

  3、商户布臵店内广告、海报等必须符合市场的统一管理,按市场规定的位臵、高度进行摆放,不允许堵塞市场通道、影响顾客购物或有损市场形象。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如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市场管理部门有权拆除。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须报市场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商户在进行商铺内企业形象广告宣传时必须对其广告内容负责,禁止制作虚假广告,禁止发生对其它商户或其它产品构成侵权的广告宣传行为。

  二、铺外广告的范围及管理规定

  1、商户套内面积外为铺外,包括商铺门外的公共位臵及走廊、过道屋檐、空间位臵均列入市场铺外广告的管理范围。

  2、铺外广告位遵循公开招租、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由市场广告部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尺寸进行制作。

  3、有意发布户外广告的商户请到国际眼镜城2楼D8001房间查阅广告点位设计图,登记后按照统一招商模式发布广告。

  4、铺外广告内容由商户提供,其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由广告部统一制作。品牌画面或展示手法有特殊要求的,商户另行申请报批,由广告部审批后自行制作。

  5、商户在市场申请广告,需先填写“广告申请表”并递交广告平面图。“广告申请表”经市场广告部同意后,商户须与市场签订《广告牌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户凭《广告牌协议书》和《广告申请表》,至物业备案后才能设臵广告牌。协议书到期后,乙方如有意续签,则应在协议到期十五日之内到广告部办理广告牌续签手续。

  6、未经广告部及市场办同意,商户禁止在铺外安臵、摆放、悬挂广告性标志含X展架、LED显示屏等,禁止侵占公共通道及空间。

  7、到期不续签的广告牌市场办将收回广告牌设臵权。

  三、户外活动及宣传规定

  1、商户在广场及中庭等宣传营销列入商铺户外活动广告范围。

  2、进行户外广告宣传之前必须向广告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详细提供广告宣传的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时间、制作尺寸,提供广告效果图,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商场内广场举行活动为有偿使用,商户使用需先填写“眼镜市场户外活动申请表”。经市场广告部同意后,商户须与市场广告部签订《户外活动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户凭《户外活动协议书》和《市场户外活动审批表》到物业备案,在物业管理部门配合下进行。

  4、未经批准,严禁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臵(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臵呐喊拉客;禁止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5、商户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宣传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并事先向市场广告部提供相关证明和宣传资料文本,任何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行为,经发现,市场办将会同工商、城管等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6、商户所作的广告宣传,不允许有诋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有任何恶性竞争的针对性宣传。商户因广告宣传失实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商户自行全部承担,若市场因此受到损失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商户应对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牌管理制度6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广告牌管理制度7

  一、目的

  提高及推广公司品牌知名度,以创中国知名品牌为目的,向世界名牌看齐。

  二、适用范围

  广告计划执行过程中企划科负责人及科室所有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

  3.1维护公司整体形象,负责制订可行性品牌营销策划方案。

  3.2负责对客户要求的店堂平面设计,货架下单制作,并监督货架质量、交货期限及发货。

  3.3收集客户对喷绘、店堂设计及货架设计等的反馈信息。

  3.4整理和收集相关的广告信息资料。

  3.5负责公司所有的平面设计,严格执行公司ci手册,力求形象统一,内外一致。

  3.6负责编辑和完善《专卖店管理手册》

  四、工作控制程序;

  4.1广告投入计划书及品牌推行方案制定后,呈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所需经费及人员的配置应一步到位,以免贻误良机。

  4.2全国专卖店的形象统一管理势在必行,计划对典型的专卖店进行整改工作,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到指定各专卖店进行全面辅导。

  4.3有关专卖店货架的重新设计方案,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后,将对全国专卖店的货柜进行适度调整。

  4.4所有设计方案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付诸实施。

  4.5与各种媒体进行广泛接触,如有可行性的品牌推广方案,经研究探讨后,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付诸实施。

  4.6店堂平面设计、货架的提供,专管负责人收到客户的店堂平面草图后,交营销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及时填写《店面设计、货架制作登记表》,交企划科确认签字并及时设计。

  企划科设计完毕后,交专卖店设备管理科负责即日发出门楣标志和字体,及时通知货架及配件制作商予以制作。

  专卖店设备管理科负责监督货架及配件的质量,货架制作完毕后,经营销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发货。

  4.7喷画提供;企划科收到客户的《喷绘申请表》确认签字后,及时填写《喷绘下单制作表》按喷绘规格权限,如超过公司规定的面积时,上报营销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即日下单喷绘公司制作,并检验喷绘质量,及时寄发客户。

  五、考核依据:

  5.1是否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

  5.2是否按广告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5.3是否对全国专卖店进行统一形象管理。(但前提是公司有无下放权力及配合此项工作)

  5.4是否积极推行及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前提是公司高层领导应配合支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作)

  5.5是否按要求完成店面设计及下单制作。

  5.6是否按控制程序及时下单制作喷绘并发货。

  5.7货架是否有错发或遗漏配件等。

  5.8是否配合营销部门进行有关之工作。

  5.9是否依据公司所制定的营销策略按期制定促销活动。

  六、奖惩办法:

  鉴于企划科不属于直接与效益挂钩的部门,很难考评业绩的成效。但其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公司的形象及品牌知名度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效益,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工作职能,增强责任心及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施展才能,使公司品牌知名度稳步提高,制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按时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

  2、维护及推广品牌取得了成效(以销售业绩为考评标准,但社会效益及知名度无从考评,有待探讨);

  3、专卖店形象及管理有明显改善(但前提是公司要支持本部门顺利开展这项工作);

  4、专卖店货架及喷画在既定时间内发送给客户;

  5、完成各项设计任务;

  6、致力于塑造品牌形象;

  7、各项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后,有明显成效的。

  如果以上各项按既定要求完成的,当月奖金设定为 元至 元(以个人为单位计)。

  如基本上完成的,当月奖金设定为 元/人。

  如设有明显成效,且损害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奖金或基本薪金的百分比率。

  广告牌管理制度8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地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临海市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三、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四、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物业管理公司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广告牌管理制度9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三天内物业服务中心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住户要缴纳公共场地占用费。所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严重者将视情况由物业服务中心转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广告牌管理制度10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管理处决定对园区内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管理处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防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广告牌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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