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2 13:22:34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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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1

  由于锂是一种特别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金属,易延伸和燃烧,锂电池包装和运输,如处理不当,易燃烧和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特对锂电池仓库管理做如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属危险品;为保障后续搬运运输安全,所有锂电池(组)须通过UN38.3测试;

  (2)因锂电池特性问题,所以储存环境要在18-25度内。

  (3)湿度要求:有效控制仓库湿度,避免仓库长时间处于极端湿度(相对湿度高于90%或者低于40%)

  (4)锂电池仓库应用砖墙实体相隔,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有锂电池的地方,一定要有严禁吸烟等一些违禁条例规定

  (7)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二、储存要求:

  (1)电池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和凉爽处高温和高湿可能损害电池性能和/或腐蚀电池表面。

  (2)电池纸箱不应该堆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如果过多的电池纸箱堆在一起,底层的.纸箱中的电池可能变形,可能出现漏液。

  (3) 电池应避免存放或陈列在阳光直射处或会遭受雨淋的地方。电池被淋,绝缘电阻会减小,可能出现自放电和生锈。温度上升可能损坏电池。

  (4) 以原有的包装存放和陈列电池将去掉包装后电池乱堆放,易引起电池短路和损坏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三、搬运要求:

  (1)进行物料搬运时,无论使用何种搬运工具,都应妥善处理,以防物料掉落或损伤等。

  (2)进行物料搬运时,应考虑负荷、叠层、方向性等问题。

  (3)使用叉车或推车,其装载方式应先重后轻,被运物料不可超过通道及电梯门的宽度及高度,速度需适中。

  (4)搬运者应使用合格的搬运工具(叉车、推车等)。

  (5)电池纸板箱应小心装卸,粗暴装卸可能导致电池短路或受损,从而导致漏液、爆炸或着火。

  四、处理要求

  (1)在与地方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锂(原)电池可作公共垃圾处理。

  (2)不要拆卸电池。

  (3)除了使用经批准的可控制炉子外,不要用火处理电池。

  五、其他要求:

  (1)仓库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货物信息,如发现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2)每天对仓库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及时清理地面的污物、杂物,并将仓库内的物料整理到指定的区域内,达到整洁、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

  (3)仓库内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杜绝有堆积物,保证人员安全

  (4)仓库内的规划区域要有明确标识,其中物料摆放区内要分类分小区存放,且有清楚的标识

  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2

  1、目的

  1.1通过制定仓库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起到激励作用。

  2、适用范围

  2.1仓库以及涉及公司物料领用的所有部门。

  3、职责

  3.1仓库主管负责仓库一切事务的安排和管理,协调部门间的事务和传达与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培训和提高仓库人员行为规范及工作效率。

  3.2仓管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

  3.3仓管员负责单据追查、保管、入帐。

  3.4仓管员负责日常来料货物的装卸、搬运等工作。

  3.5仓库主管、iqc、采购人员共同负责对原材料的检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4、管理规定内容

  4.1原材料收货及入库

  4.1.1需严格按照“入库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4.1.2采购员将“送货单”给到仓库后,仓库需将此物料放在指定的检验区内,作好防护措施。

  4.1.3仓库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送货单”,没有时需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仓库人员有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4.1.4必要情况下,仓库收货时的原材料必须有采购部提供的采购订单(或者说po)拷贝件,否则有权拒绝收货。

  4.1.5仓库人员与采购共同确认送货单的.数量和实物,如不符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商处理,并由采购人员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实收数量。

  4.1.6仓库人员对已送往仓库的原材料及时通知iqc进行物料品质检验。

  4.1.7对iqc检验的合格原材料进行开“入库单”并经仓库主管签名确认后进仓,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退货。

  4.1.8仓库原则上当天送来的原材料当天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4.1.9仓库对已入库的原材料进行分区分类摆放,不得随意堆放,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当天内完成。

  4.1.10仓库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放在指定的退货区,由仓库主管、采购共同确定退货。

  4.2原材料出库

  4.2.1需严格按照“领料单”、“技术部联络单”的流程进行操作。

  4.2.2仓库的生产原材料出库依据是计划部提供的bom(即单件用量通知单),生产通知单中生产数量,及公司所规定的原材料损耗进行核料,并由生产副经理级或以上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锂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证明文件,有关发明专利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近1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项材料,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1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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