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3 15:18:50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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