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5 11:00: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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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精选5篇)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矿井安全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李矿长的讲话,结合全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三违”人员。

  二、“三违”人员的落实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违”人员按《申家庄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和申家庄煤矿“三违”人员规定进行考核;严重“三违”人员严格按照2011年1号文条款进行考核。

  2、对需警示教育的“三违”人员,安全科井口信息站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正职)负责警示教育。单位领导和安全科值班人员在“三违”人员处罚单单上签字确认。

  3、对需要到本区队做检查的“三违”人员,由安全科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安全科领导陪同“三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区队现场做检查。单位领导、安全科领导要在“三违”人员检查上签字登记。

  4、因单位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安全科报到或到相关区队做检查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5、“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安全科报到并在本单位班前会上做检讨,迟到一个班者,给予50元罚款,并且按规定在每个班前会上做检讨。由安全科值班人员负责建立台帐,并出据证明,月底兑现。拒不到班前会上作检讨的',根据“三违”性质下浮“三违”人员浮动工资20%—50%。

  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科必须负责通知抓“三违”人员及单位领导,到安全科进行落实对证,“三违”人员不得本人找相关抓“三违”对证。

  7、经落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安全科要取消当事人违章行为,并责令相关抓“三违”人员向当事人道歉,同时按我矿相关文件对抓“三违”人员进行追究。

  8、凡“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经落实确认为事实时,加重处罚。

  9、凡“三违”人员经过处罚后,在本单位班前会做检讨态度不端正的,视为没有改过思想,根据性质给予追加责任罚款不少于100元。

  10、“三违”人员到本单位作检讨后,单位领导在“三违”人员处罚单上签字,由井口值班人员或安全科领导确认后,单位领导将“三违”人员领回单位,等候安全科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班。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2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主任

  3.1.1 负责查处“三违”行为。

  3.1.2 负责对“三违”行为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3.1.3 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3.3 相关部门

  3.3.1 负责查处“三违”行为,并组织对“三违”行为进行整改。

  4. 运作程序

  4.1 “三违”行为的'查处

  4.1.1 安全主任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发现“三违”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发出《违章处分/处罚通知书》,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4.1.2 相关部门和班组应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有“三违”行为时,可发出《违章处分/处罚通知书》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组织进行整改。

  4.1.3 公司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

  4.1.4 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各级管理人员与生产岗位人员发现的“三违”行为时,都可向安全主任门报告。

  4.1.5 安全主任将“三违”行为记录在《“三违”行为登记表》中,每月交安全主任执行考核程序。

  4.2 “三违”行为考核

  4.2.1 若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安排待岗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4.2.2 若因严重违章造成事故或屡查屡犯一年累计5次以上的“三违”行为,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度评比先进个人、升职加薪、评定奖金等资格。

  4.2.3 若因严重违章重伤以上事故或屡查屡犯一年累计10次以上的“三违”行为,则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撤职、调换岗位、降级留用或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4.2.4 因“三违”行为导致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2.5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属实者,公司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比先进个人、升职加薪、评定奖金等资格。

  5. 相关/支持文件

  (无)

  6. 表单/记录

  6.1 《违章处分/处罚通知书》

  6.2 《“三违”行为登记表》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3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领导小组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 公司办公室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三违”行为种类的辨识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1)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2)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3)检修电器设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6)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3)在禁止吸烟区域抽烟。

  (4)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4.2 “三违”行为的查处内容。

  4.2.1 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4.2.2 关键生产岗位或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2.3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3 “三违”行为的控制。

  4.3.1 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3.2 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应及时对责任人给予教育并立即纠正。

  4.3.3 各分厂、处室每月度应将安全检查记录及汇总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作为月度工作总结和月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关于下发攀长特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33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攀长特制造[2012]52号)附件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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