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24-05-14 19:07:04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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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精选1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精选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精选11篇)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1

  为强化学校管理,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安徽省农村中心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无为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津贴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学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放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放假的,一天内报中心校(镇)批准,超过一天,报县教育局批准。

  2、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安排好自己的课程,报教导处备案,然后办理请假手续,写请假报告,报领导审批后方可离校,到期必须及时回校销假。每学期一般累计不超过十五天。

  (1)常务副校长请事假(或外出办事)一天以上至一周内,向中心校校长请假;一周以上报请中心校校长同意后,向县教育局请假、销假。

  (2)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一周以内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学校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中心校批准;一月以上报县教育局批准。

  (3)教职工三天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学校集体研究批准;超过一个月的,按程序报县教育局批准。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持病历、就诊医院的建休证明和请假报告,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在学校决定准假天数后,始得离校;突发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疗休息,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三天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由常务副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至十五天内由学校集体研究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内报中心校批准。

  (2)凡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均须附县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经学校审查报县教育局批准。满一个月后仍需请病假的',必须凭当时病历发票和医院建休证明,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节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并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5、丧假:一般三天(须自己直系亲属)。

  6、产假:产假九十天(包括产前休假),难产或双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假三十天。产假时间与寒暑假重叠的,可按重叠的实际天数的三分之一延长时间。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

  7、所有人员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书面报告、审批、销假等手续,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8、平时正常考勤期间请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长期病事假,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旷工一天,扣款20元;旷工超过一天,除扣款外,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擅自离岗一个月(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或未经批准续假超假三个月(从超假之日起停发工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60天的,报上级按自动离职处理。

  9、较长时间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勤者,须按县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准假或不参加考勤,其间不享受考勤奖,也不扣款。婚假、产假、丧假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考勤不享受考勤奖,亦不扣款。

  二、考勤制度

  1、全体在编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一律参加考勤,按时上、下班,并在上班时间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名、记时与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教、总两室主任执行。考勤人员接受教师的监督。

  3、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具体签名时间是:上午到校7:00至7:30(班主任和行政人员一律于7:00之前到校);离校:11:00至11:30;下午到校:“预备时间”前;离校:放晚学后。

  4、出满勤学校每月发给40元奖金(从绩效工资的奖励性津贴中支出)。

  5、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如有迟到、早退,1小时以内,每20分钟扣考勤奖1元,超过1小时至半天内作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者须主动到考勤人员处呈报到校时间并签名。

  6、中途不得离岗,被督查到溜空的,每次扣5元,如不及时返岗作旷工半天处理。

  7、杜绝代签和超前签现象,一旦发现,每次罚代签人当月考勤奖5元,并给予批评。

  8、按时出席学校各类会议(教师例会一般为周一下午第三节课,其他会议另行通知)、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监考等校内外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考勤奖2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事先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才离会,否则作旷工处理,每次扣10元。

  9、考勤结果一月统计一次并公布,当月计算出考勤奖,按实奖罚款,每学期末纳入教职工奖励性津贴分配中。

  10、学校将考勤情况作详细记录,如实载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2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随意进出校园、随意不到校上课,防止学生流失,提高巩固率,降低学生辍学率。根据毕教内传(2015)4号毕节市教育局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加强学校请假、销假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出现违反本制度情形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学校要严格日常学生请假管理,每日每课清查学生到校到班上课情况,对未按时到校到班上课的学生,及时追踪清查,及时上报,直至有结果为止。

  二、学生请假离开校园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字认可后,班主任教师方可签字同意请假。

  三、学生请假离校期间,班主任要随时与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学生的动向。

  四、请假离校学生属于留守儿童的,由对口包保教师与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保持联系,要确保请假学生离校期间处于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之下,包保教师要随时掌握请假学生动向。

  五、学前班、幼儿园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学校要召开好家长会,明确学校和家庭职责,制定好相关制度,签订好各类安全责任书,在供餐、接送过程中要有细致安全的措施和交接手续。

  六、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学生课外时间需离开校园的`,必须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严禁管理人员未经许可随意放学生外出,学校要严格巡查制度,防止学生不假外出,若发现有不假外出的学生,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及时追踪,直到有结果为止。学校追踪无结果的,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七、学生上课期间或在校住宿因病请假的,如没有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到场,学校应安排班主任教师、寄宿管理人员与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同时安排专人及时陪同学生到医院就诊。

  八、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与学校要有交接手续,保证学生按时返校。

  九、各学校要实行课间巡查,每节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学生逃学,及时报告,由班主任及时与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追踪学生去向。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之前清点学生人数,情况要向当天值日教师报告,值日教师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务日志填报学生出勤情况。

  十、无故旷课达一周以上,具体去向明确,经学校第二周两次以上劝返未果的,学校填报学生名单报管理中心上报镇人民政府启动劝返复学程序,直至有结果为止。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3

  一、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天到校,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在上课、早操、自习、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含德育课),以实际占用学时计算,每天按9学时计,进行考勤。

  四、学生请假必须有假条,一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内由班主任签字,系批准报学工期部备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学工处批准,报校领导备案(请假条一律用信纸写;病假要有医院医生签字的休息证明)。

  五、学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应在假期前按规定向系或学工处办理请假手续(用电报、挂号信),返校后必须持久有地方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和病历或有关证明到学工处销假,无证明者,按旷课论处。

  六、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急病或紧急事件除外),否则按旷课论处,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

  七、对病假超过四周者,报学工处、教务部作休学处理,休学以一次为限。

  八、凡属旷课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考勤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4

  一、工作制度

  1、全体教职工工作实行坐班制。

  上班时间:上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下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

  2、上班要求

  (1)全体教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每天上午7:408:00签到,第四节下课后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

  签退;下午从预备前10分钟到上课前签到,第四节课下课后

  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签退,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2)值日教师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打扫整理办公室。

  (3)授课教师必须提前2分钟在教室门口候课,上课铃响结束后仍未进教室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前出教室的视为早退。

  (4)上课教师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课或辅导前要认真核对学生人数,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记,发现学生旷课、迟到等问题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授课或辅导期间要对上课睡觉、随意

  说话等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教学秩序井然。

  (5)教师上课要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并不得接打手机。

  (6)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下棋、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严禁中午饮酒,晚上有辅导的,不准晚饭饮酒,严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课或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由校领导亲自谈话。

  3、违纪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罚3元,迟到、早退超过一节的按脱岗处理,一次扣罚10元。

  (2)迟到的要到办公楼指纹补签,没有补签的按脱岗处理。

  (3)上课、辅导无故不到的`,一节扣罚10元,领导谈话并在大屏幕公开点名批评。

  (4)请假半天扣罚5元,临时请假外出一次扣罚3元。

  (5)凡请假者离岗前任课教师本人应主动与本班其它教师协商安排好代课、辅导,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课人的责任,空一节课或辅导扣罚10元。

  (6)上班期间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罚10元,并追究值班门岗责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门岗5元。

  (7)开会(包括全体教职工会、党员会、年级组会及学校组织的其它会议)、集体活动(升旗、教研等活动)缺一次扣5元,请假一次扣3元,迟到一次扣2元。

  (8)没有按时上交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对只教不管,任由学生睡觉、大声说话、打闹串桌及玩手机的,发现一人次扣任课教师1元。

  (10)因意外突发事件、公伤请假,经学校领导批准酌情对待。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手续

  上课教师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离岗者,要先经年级主任批准后,再持请假条向李校长请假批准。保安及门卫有事向李书记请假。教辅人员临时外出向李校长请假。领导成员有事外出向校长请假,期满销假,不准捎假。

  2、特殊假本人结婚假一周,直系亲属婚、丧假一周。产假三个月(含产前假15天),晚婚晚育产假四个半月。

  3、说明:

  (1)在学校放假期间,产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补休。

  (2)请假或脱岗进修期间,教职工不得享受学校设置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旷工现象或请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

  (4)对于经常请假或有旷工现象,特别是对于婚丧产等特殊假期满后长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校务会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报请教文体局给予其调离本单位等处理。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5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6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销假手续与准假权限

  一、请销假手续

  教职工的各种假期(事、病、探亲、婚、产、计划生育、丧葬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凡需请假的工作人员均须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予以受理。经批准后,本人和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离岗。假满回岗应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处。

  二、准假权限

  中层副职、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或病假1周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1周的,由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1周或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中层正职请事假超过1天或病假超过3天,报党委组织部并经主管领导和党政正职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探亲假、丧假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产假、计划生育假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休假手续,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

  一、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医疗机构诊治,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请假,返回工作岗位一周内应凭医疗机构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累计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应办理病休手续。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各种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二、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满22天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放;工资中的职务补贴,适当补贴停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月工资及工资中的各项补贴。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第7个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休假

  一、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

  2、见习期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3、学徒工、待聘人员、拒聘人员、离岗休息人员、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受刑事处罚人员,在学徒、待聘、离岗休息、开除留用察看,受处罚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时间(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内)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计算。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我院属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探亲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仍包括在探亲假内。

  (四)探亲假路费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薪级)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学院《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通知》郑铁职院财〔〕48号文件办理。

  (五)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路途耽误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其探亲假按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办理结婚,凭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执行上述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第一个孩子),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方产前、产后休假共6个月,经本人申请,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男方可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享受护理假1个月。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假期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计划生育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准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丧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本人负担。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手续办理。

  六、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校内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旷工

  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每旷工1个工作日者,扣发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30%。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管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考勤结果上报人事处。

  二、为确保劳动纪律落到实处,各部门须如实反映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对部门不报、谎报考勤情况的,经调查核实,除通报批评外,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人事处不定期检查出勤情况。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7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迁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严肃请假纪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婚假、丧假、产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请事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连续事假在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周不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请病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病假在一周内(含一周)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8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差,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产假、直系亲属丧假,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5、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一天内由主管副校长签字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三、考勤时段

  考勤包涵:上班、出差、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五、考勤量化奖惩

  每人每学期事假、病假计入教师综合量化评估,还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

  1、教导处负责每月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室。

  2、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9

  为了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重庆市田家炳中学制定学生请销假制度,凡我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要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销)假程序

  学生本人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单,班主任老师在得到家长的证实材料(家长意见书或电话记录)之后将学生请(销)假申请单规范填写并交至门岗处。学校门岗验收后放行学生。如果是住宿生请假并且当晚不在校住宿的,须同时向生活老师出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证明并存档备案。

  学生请假结束返校后要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备案,已到请假时间而没有销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并由班主任及时上报学生发展处备案。

  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校的缺课时数按旷课处理。同时其擅自离校行为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二、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经年级组长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学生处批准。

  三、续假办理

  因有特殊情况到期不能返校的必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权限与请假审批权限同。

  四、学生请假须备材料

  病假7天以内须持县、区级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证明,超过15天的须持市级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证明。学生休假期间按实际授课数计算病休课时,病休课时数达到一定数量,执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凡请假离校的学生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有家长签字的意见书或与家长电话通话记录。学生请(销)假申请单、家长意见书或电话记录由学生发展处存档备案。

  五、关于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说明

  寒暑假、端午、五一、国庆、中秋、元旦和其他临时放假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离校时间离校,不得寻找理由请假提前离校。

  新学期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结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如果不按时返校,耽误课时按旷课处理。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10

  一、开学报到时间为一天,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者必须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无故不报到者,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时必须出示学生证并持有学校统一印制的由班主任签字(全名)盖章批准的假条方可离校。

  三、住宿生请假不住宿时持请假条先到公寓办登记,由生活老师在假条上签字并将离开公寓楼的时间填写在请假条上,再由请假的学生持此假条交保卫科,由值班的保卫人员签字并填写离校时间,学生返校后先在保卫科销假并取回假条后交公寓办生活老师销假。住宿生请假不住宿者必须于中午午休前,晚上在第二晚自习前持请假条到生活老师处登记。

  四、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并按照假条格式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严禁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请假。特殊情况由班主任在假条上注明,由×××代请假。请假条必须一人一条,不许2人或多人一条,出现2人以上假条,按人头每人扣2分。请假条不按要求规范填写,公寓办、门卫不予放行,并扣班级量化3分。不用统一格式假条者,一律不予放行,并扣班级量化6分。

  五、学生因事请假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确需外出应控制在两小时内,迟延回校或回校后不销假以迟到论,超过三十分钟以旷课论。

  六、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者,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学生回家后因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返校者,必须由家长到校或电话向班主任请假,是住宿生的班主任应及时向公寓办作书面证明。该生返校后补齐手续(家长证明、医院证明、假条),到政教处登记签章后再交公寓办补、销假,否则按午、夜不归扣分。

  八、下列几种情况班主任需先与家长联系后方可准假,并在假条上要注明。

  1、外出看病的`;

  2、午休、晚睡期间外出不在公寓办休息的;

  3、晚自习请假外出的;

  学校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11

  一、班主任亲自到政教处领取请假条并加盖政教处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请假条,严禁让学生保存

  二、学生请假时应认真填写请假条,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个请假条只能一人使用。

  三、请假条分三联,由老师和政教处签字盖章后,分别由班级、楼管员(住宿生)、门卫留存备查。

  四、学生拿上盖章、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交门卫、楼管员登记后方可离校。

  五、学生返校时到门岗室登记并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登记返校时间。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则上不允许离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在星期五请班主任假,或请值班领导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学后需出门的住宿生必须在放学前提前请班主任假,否则不得离校。

  八、没有请假出门或通过其它方式出门视为无故逃学,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给予违纪处理。

  九、学生请假须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经班主任同意报政教处备案,一周以上报主管校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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