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时间:2022-11-10 17:55:32 制度 我要投稿

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俸禄制度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你知道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欢迎阅读!

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1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蒙古国时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元朝的俸禄制度介绍 2

  到忽必烈称帝前夕,蒙古统治者己统治北方地区多年,也相应地建立了部分统治秩序。将汉地作为统治中心,仿照中原王朝的典章制度,建立国家最高政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结束中原地区政治混乱的状况,己成为摆在他们面前巫待解决的问题。

  在13世纪中后期产生的忽必烈经济管理思想,是有元一代最重要的经济管理思想遗产,研究元朝各族许多人物的经济管理思想,都离不开对它的研究。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形成有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

  《大札撒》记录的是成吉思汗的旨意。它一方面具有今人称道的优秀内容,另一方面也同古代其他民族法典一样,是一部严峻而残酷的法典,其中关于死刑罪的条文最多。然而,它的严格却导致了古代蒙古族社会意想不到的安宁、和谐。

  元朝统一以前,原来从事游牧生活的蒙古贵族,均很重视商业活动。许多为蒙古贵族信用的回人,本身就是商人,或与商业活动有紧密的联系。

  元朝统一后,打破了南北的界限。农业、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全国运输网的形成,统一货币的使用,都为商品流通的扩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忽必烈将这种重视工商业的管理思想,在他统治的年代转化为经济国策,他的许多重大决策都是围绕商业来进行的,包括坚持任用财相。

  以前的.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研究,更多地强调忽必烈时代官营工商业发达这个具体问题,而忽视了忽略了重视工商业的管理思想,已经成为这个王朝经济国策的事实。

  重视和优先发展工商业成为国家经济管理政策是世祖朝特有的,这在具有重农抑商传统的古代封建制,中国经济管理思想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这个空前的变化,导致了元朝手工业和商业远超唐宋的繁荣。

  太宗以来,国家没有统一的货币制度,各路都发行钞币,在本境使用,十分混乱。忽必烈在建构国家行政机构的同时,开始了货币制度的改革。

  元朝的俸禄制度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忽必烈在实际上就是宣布了他要推行俸禄制度的态度。

  元朝正式确定全国官傣应是中统三年姚枢制定有关傣禄制度的规定和实施方案之后。使臣分例创立于太宗元年十一月,其数额为“北使臣每人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中统四年四月,正使臣的分例为“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为始,正月三十日终住支,从人白米一升,面一斤。”使臣的分例显然不能成为支傣的标准。既然宣抚司是十路课税所得承继,那么其官员的俸禄也应是比照原十路课税所官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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