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温补贴通知

时间:2022-06-02 09:57:5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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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高温补贴通知

  2017广州高温补贴通知具体如何?大家是否也很好奇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2017广州高温补贴通知

  一、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2007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室内工作但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温津贴为100元/月。

  依据此前省人力资源部门出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日前出台的《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针对津贴发放额度做出明确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对于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6.9元。新政策意味着无论室内还是室外的工作者,高温津贴的补贴标准均为150元/月。

  同时,《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走访:高温津贴多发给户外工人

  为了解我市企业落实新政策的力度,日前记者走访了多家企业。东莞市邦泽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其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连续5年向符合条件的岗位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但只局限于从事户外工作的工人。

  富加宜连接器(东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公司于去年开始对从事户外工作的岗位工人发放高温津贴,该公司有约1700名员工,但领到高温津贴的仅有不到10个岗位的员工。原因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大多数在室内车间,由于安装了空调,室内的温度一般都能控制在30℃以下。”记者在该企业走访时发现,绝大多数员工在室内工作。

  记者又来到一家建筑工地,据工地负责人介绍,施工单位每天都会为工人提供凉茶,如果遇上高于35℃的情况则会考虑停工。有建筑工人向记者表示,自己每个月能拿到150元的高温津贴。

  三、处罚:不发高温津贴企业最高罚一万

  市人力资源部门表示,企业员工如果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有收到高温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者拨打12333投诉。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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