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时间:2020-10-20 13:35:1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医疗保险怎么报销?上海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欢迎来参考!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

  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

  3、门诊煎药费;

  4、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包括

  1、诊疗设备类: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

  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2、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

  人工晶体材料费;

  心脏瓣膜材料费;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外周血管、神经血管介入治疗材料费。

  上海外来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仅限门诊,属于门诊专用,用来支付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新农合报销范围: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内容说明】

  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

  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

  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上海医疗保险报销常见问题回答

  1. 我妈妈今年45岁了,我打算帮她参加新农合,请问上海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答:上海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2. 我们单位位于上海黄埔区,单位一员工上班时间遭遇车祸,职工本人没有责任,现已经住院治疗,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单位职工这种情形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的,所以不属于上海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由第三人支付。

  3. 我是湖南人,但是一直在上海上班,单位帮我购买了医疗保险。请问外来工医疗保险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吗?

  答:外来职工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医疗保险的险费征缴

  医疗保险(一)申报受理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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