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2-06-06 17:07:4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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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2017成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9%(有履工的个体工商户12%)个人缴纳比例8%

  养老保险基数(用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81元来计算)

  2016年四川省月平均工资为65781÷12=5481.75(元)

  2017年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数=5481.75×40%=2192.7≈2193(元)最高基数=5481.75×300%=16445.25≈16445(元)

  具体来说: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缴费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7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7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7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39号)规定执行。2017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1

  2017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附件2

  2017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04.44元/月;按4%缴费的人员还需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67元/月。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30.67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加生育保险)。

  3.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3月)申请补缴,逾期不得补缴。

  4.基本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5.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网上自助办理的业务有:个人续保停保、个人网银缴费、个人银行代扣协议的签订注销修改、社保信息查询等。

  附件3

  2017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此前政策: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其他保险费率调整: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二、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30%。

  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的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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