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解读

时间:2022-12-09 06:35:2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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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解读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下面着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规指出,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说来,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对此新规,上海市人社局也发布权威解读: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

  (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

  (1)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下同)

  提醒1:

  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下同):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

  关于“单位平均工资”(下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2)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1)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举个例子来说——

  小美,外省市农村户籍,自2016年4月1日起参加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预产期为2016年7月31日,假设小美7月31日顺产生下一名女婴。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小美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那小美总共能拿到多少生育生活津贴呢?

  【解答】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4÷12)×6000÷30×(98+30)=8533.3元

  用人单位支付部分:(8÷12)×6000÷30×(98+30)=17066.7元

  总计:8533.3+17066.7=25600元。

  其中,由单位支付的17066.7元,待小美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2)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申领地点、时间及材料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领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

  申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更多提醒

  1、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

  拓展资料:报销生育保险,需要带什么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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