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2-06-19 09:41:5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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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福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的?据悉,2016年7月-2017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5619.5元/月。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现将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5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06.5元(2015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2016年7月-2017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5619.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6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7日

  福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为降低用人单位负担,10月起,福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缴费率,总体上降低相关费率标准。这是记者昨天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今后,工伤保险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据了解,此次费率调整涉及全市8万多家参保单位。20日前,参保单位可登录福州市社会保险网(www.fzshbx.org),按照《关于核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的通知》要求,核实本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将于10月份按照参保单位已确认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工伤保险费费率。

  福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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