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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剖析个案助你创业”引出重大实惠政策!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延长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使相关人员得以继续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据了解,《再就业优惠证》是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
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的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4月2日晚,羊城晚报联合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开通“创业带动就业热线”,市民关女士来电反映,自己失业后开了个小店,由于办不到“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不到现在的税费减免优惠。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当即回应:国家去年暂停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没有“再就业优惠证”,主要是影响到税费优惠。
事后,劳动部门与税务部门沟通,昨天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结合广州实际,此前广州市《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执行。本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受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日期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
此前因执行相关文规定,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后创业和被企业吸纳的,可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后,向有关单位申请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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