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时间:2024-01-09 07:26:2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通用03-09

农民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03-24

河南省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10-26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07-15

宠物家禽家畜管理制度08-10

家禽养殖调查报告11-01

家畜买卖合同07-04

家禽养殖产销合同12-15

家禽买卖合同03-14

家禽买卖合同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