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09 14:58:2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编8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编8篇

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买卖产品,签署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的变更及补充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或者虽未约定但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请求、答复、通知等意愿,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原件、传真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

  2、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的一切通知、文书、稿件及设计作品,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为准。

  3、如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以变更方发出的书面更改通知为准,否则,对方以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邮寄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4、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乙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包括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事件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的详情及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尽力协助另一方避免因不可抗力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2、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商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

  3、遭受不可抗力后,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则应当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能协商时,按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第四中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教育局和第四中学家长委员会组建竞价、询价小组,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过竞价、询价采购,在规格符合要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等基础上,采取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按照采购方案确定的事项及成效结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单价及规格

  凤冈县第四中学床上用品(床套、床单、枕套3件为一套)。

  1、数量:800套(具体按实有学生数)

  2、质量:100%纯棉布料(密度:不低于40支,重量为2.28斤/套)

  3、单价:110元/套

  4、规格:被套长2.2米,宽1.6米;床单长2.1米,宽1.3米;枕套长65公分,宽40公分。

  5、颜色和图标:符合学校提供的样品。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交货时间内将第一条中所列货物送甲方指定地点,交甲方验收。

  2、供货时间:20xx年8月30日这前提供所有成品,请校方验收后,货物仍由乙方保管。

  3、在交货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交货提供方便。

  4、乙方必须做到保质保量。

  第三条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按实际发放套数计算;

  2、付款方式:凭校方的收据与学校结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提供货物时间,应向甲方每日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影响学校开学工作,甲方有权毁约。

  第五条 合同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凤冈县第四中学和教育局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住 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二手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交易的二手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年检时间: ;行驶公里数: ;

  车辆使用性质:口客运、口货运、口出租、口租赁、口非营运、口其他,其他状况: 。

  第二条 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l、车辆转入地: 。

  2、双方确认交易车辆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不含税费)。

  3、付款方式:(1)乙方在 (地点)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无误后,于年 月 日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车款计人民币 元或支付定金 元;(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之日起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付清。

  4、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之日起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在 天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日期延误相应顺延)。

  5、甲方交付的相关证件包括:口机动车登记证书、口机动车行驶证、口养路费缴付凭证、口机动车辆保险单、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口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口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口其他证件 ,证件总计 件。

  6、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 方负担,甲方积极配合期限为 天。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 年 月 日 时之前,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年 月 日 时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条款前述约定之日期应为双方约定的车辆交付日。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若需对车辆作转出本地处理的,则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对本合同所涉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予以了解及确认,甲方对此概不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本合同所交易的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 元给乙方。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或按规定期限提车的,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中介机构、市场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一)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XX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XX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____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XXX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XX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XX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购买“____”轮_____ 散货 ___ 艘,双方在友好公平、互利有偿的原则下,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船舶名称:“____”

  船舶概:总长:____米,型宽:____米,型深:____米,参考载货量:____吨,总吨:____吨,净吨:____吨,主机型号:____,功率:____KW

  二、船舶成交价:人民币____万元(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付定金____万元(____________整);同意甲方派员驻船;乙方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

  2、“____”轮第____航次(____)完成,即货卸空后。甲方付人民币____万元(____)船款给乙方。

  3、余款等甲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____万元人民币(____整)

  四、交船时间/地点

  1、交船地点:____

  2、交船时间:于第____航次到达____港前三天告知甲方。

  3、船舶所有技术资料、证书在船舶交接。除船舶人员私有财产外,属船舶的都随船。现船舶经营所用的备用金归乙方所有。

  4、交船时乙方留给甲方燃料油____吨,0#柴油____吨,滑油____桶,经计量后,在船的剩余燃料油、0#柴油、滑油按当日当地市场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交接时将剩余燃料油、0#柴油、滑油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5、交船前船舶安全及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交船后船舶安全及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6、____年船舶挂靠费年____万元,安全管理费(体系)____万元,保险费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五、债务、债权、税务

  1、交船前该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及有关社会纠纷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交船后该船所发生的债务、债权及有关社会纠纷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交船前该船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派出所、村、镇、老人协会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如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支付购船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归乙方所有;若乙方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移交船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不然乙方将双倍的定金额返付给甲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七、甲方办理该船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有关复印件,乙方给予提供。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

  九、甲方按合同要求将款项汇入乙方的指定账户:安徽****轮船运输有限公司: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中介人壹份,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提示:请仔细确认您所选择的建材,并认真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请您向卖方索取有关建材安装使用注意事项的书面资料,如有不明之处,务请当面问清。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保留同一批次未使用的墙地砖若干以备因质量争议而进行的专业质量检验之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___元/____

  建材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颜色标号

  材质

  批次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安装: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装费用由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五条 验收:对于墙地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日内共同验收安装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六条 换货:交货验收完毕后买方因对墙地砖的规格、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的,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换货手续,换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 余货处理:安装后的剩余墙地砖,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本合同在交货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墙地砖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买方(章):________ 卖方(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声明: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对先行赔付问题有对买方更为有利的承诺的,适用其承诺;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主办单位(章):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8

  需方(甲方): 合同编号:

  供方(乙方): 签订日期: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得责任和义务,使双方有关 购销业务能够健康有序得发展,经双方共同磋商,特定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恪守。

  一、购销货物名称: 。

  二、质量要求

  按乙方企业标准,或以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发样品为准。

  三、订货约定

  1、甲方需要购货时,需提前十天以上下订单,每次订货先以电话商议或与业务负责人面谈,然后由甲方或乙方业务负责人将订货单传给乙方销售部。每次可订一车或数车生产计划。

  2、每次订单甲方必须明确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发货日期等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有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3、如甲方需要变动货物得规格、数量及送货日期,必须在乙方未生产之前补发传真给乙方,否则甲方必须按原订单收货。

  4、如乙方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得影响(如:大型设备损坏、自然灾害等),造成停产等情况,使货物不能按时送达的,乙方应及时把信息通知甲方。

  5、按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拒付尚未交付或下批次发货物,甲方因此造成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每次订货时得订单作为该合同得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货物交割得相关规定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费由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甲方,由甲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及各种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货后必须要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以证明货已收到。

  5、甲方收到发票后必须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说明以证明发票已收到。

  五、验收标准及异议提出期限

  1、验收标准及方法以本合同第二条为准,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收货天,约定期限内无异议,视为产品合格。

  2、合格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每顿±2公斤。

  六、结算方式等约定

  1、标得物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甲方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得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2、结算方式:

  3、结算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得解决方式

  1、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违约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待双方再行协商后予以补充,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它约定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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