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05-13 16:35:03 我要投稿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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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创业促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订用人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与改革方案的拟订与组织实施;贯彻全市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标准,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负责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建立地区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申报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生(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政策,研究我市相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和派遣出国研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十)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公务员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单项法规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二)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鞍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六)按照规定,承办市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续。

  (十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鞍山市人才资金、大学生创业和高校毕业生援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全局系统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推进、检查、监督;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劳动保障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队伍的宏观管理,拟订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制定并完善职称申报推荐、预审、例会评审及资格审批程序;组织指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调整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政策法规,指导考务工作;负责有关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组织县(市)、区和各部门选拔“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能力建设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撤销申请,受理出国劳动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核发鞍山地区职业资格证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划,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撤销及管理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

  (六)录用调配处。

  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招考录用政策、实施细则和考试录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承担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完善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及合同签证工作。

  (七)考核任免培训处。

  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分类、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培训、纪律、奖惩、辞职辞退、轮岗、回避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承办市直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及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手续和交流手续;指导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负责区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科级职务任免审核备案工作;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考核、任免培训、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职务设置管理;办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和以市政府名义任免公务员的手续;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奖励表彰工作。

  (八)农民工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九)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企业裁员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劳动关系认定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工资福利处。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和工资变动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拟订全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以及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后相关政策规定。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及保值、增值,开展农村保险的调研和政策指导。

  (十二)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贯彻落实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拟订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的资格审核及审批;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订、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工伤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职责是: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生育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职责是:制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生育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本地区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

  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市委、市政府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十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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