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

时间:2023-01-23 13:18:23 汽车估损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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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所提交通事故,均指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六个缺一不可的因素:

  (一)车辆;

  (二)在道路上;

  (三)通行中;

  (四)发生事态;

  (五)具有交通性质;

  (六)有一定后果。

  二、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的含义

  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及其具体含义是:

  (一)车辆

  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是指在当事方中,必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

  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在此列。因此,只有在上述规定的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果的行为,才构成交通事故。

  (三)通行中

  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确切地讲,是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相对运动的状态。如乘车人在车辆运动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未与行进中的车辆接触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面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后果,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过往车辆是在行驶中。

  (四)发生事态

  即发生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刮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等。若没有事态,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具有交通性质

  所谓交通性质,是指在人们出行和物品运输流通过程中,在分隔地点间的往来行动。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交通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而不是因为人力所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不能自控,驾驶员因疾病突发行为失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机动车五十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死亡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一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及八人以上;或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及五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

  所谓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所谓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者,或可能成为残疾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生命的;

  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的;

  4、严重骨折(比如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严重烧伤,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伤,如大拇指扎断一节;中指、食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和任何两指各扎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

  7、脚部受伤,如脚趾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面能障碍,有不能自如行走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或内出血、腹膜伤害;

  9、不属上述范畴内的伤害,但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条确定。

  所谓轻伤,是指经医务人员诊断,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伤者。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现场直接遭受损坏的车辆需修复还原的材料费用和物品、货物、牲畜等损失的折价费用。

  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从宏观上可以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行为车辆动态而造成的车误。

  3、操作技术,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失误。

  客观原因是指促使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纯粹由于道路、环境等不利的客观因素造成的。

  六、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能起那些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是:

  1、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正确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归属,并根据责任对当事人作相应的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2、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维护遵纪守法者的正当权益,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事故当事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同时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责任者追究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为交通安全宣传提供真实事例,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

  4、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实地调查研究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掌握其规律和特点,为预防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和强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七、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准确、及时的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正确认定事故责任,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八、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几种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分析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完全因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者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违章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者负次要责任。

  双方违章情节相同所造成的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涉及多方,有一定违章情节的一方,负一定责任。

  九、什么叫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指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原则上是按事故责任的轻重顺序排列的,责任大者为第一当事人,其次为第二当事人,依次类推。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准确的分析事故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依法做出事故责任鉴定。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要件:

  (一)有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安全制度的行为。

  (二)违章行为与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上有过错。

  以上所述构成事故责任的三方面要件,前两方是客观方面,后一方面是主观方面,它们之间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但又不简单等同,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并非每项违章都与事故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者大多数主观上有过错,但也有由于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原因而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因此,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要件。

  十一、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是指对事故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处理,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构成交通事故后,即形成了当事人之间公民权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制裁交通肇事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对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加害人则对此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是执行过错责任的原则,赔偿是以加害人负有责任为前提,损失的承担是以责任大小来决定的。

  十二、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处理交通事故是依据客观事实和交通法规,也就是说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十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几种类型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只要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造成致人死亡、重伤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追究行政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根据发生的性质、责任大小,分别适用签证、扣证、直至吊销驾驶证。对车辆可暂扣牌证和缴销牌证。

  3、对车辆单位和领导进行行政处分。

  (三)追究民事责任

  这是以赔偿经济损失的形式,制裁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损害是因当事人执行公务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十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概念及特征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依照一定程序收集的以及事故当事人提供的用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

  交通事故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任何形式的证据都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或确实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想象、猜测、捏造出来的情况。客观性,也就是真实性,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联系,同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不仅证据本身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收集、提供、保全证据的方法、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否则这种证据就没有证明效力。

  十五、交通事故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条件

  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有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概念的三个个体特征。也就是说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2、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并且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交通事故中犯罪者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4、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

  十六、公安机关追究交通事故犯罪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追究交通事故中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1、有权依法追究犯罪。

  2、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须的强制措施。

  3、有权依法直接进行和组织指挥各种侦察活动。

  4、有权对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处理。如侦察终结后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侦察的结果,对已经立案的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做出撤消立案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决定。

  十七、哪几种情况为非道路交通事故?

  1、军用、农用和工程、体育竞赛等车辆,在演习、田间作业、现场施工、体育竞赛种,轧伤、轧死参加演习、作业、施工、竞赛人员的;

  2、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院内,车辆翻覆、碰撞、碾轧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

  3、蓄意利用车辆进行犯罪的活动和自杀的;

  4、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八、火车在铁路与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车辆、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

  十九、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的,由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如需对肇事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执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可交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处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地方事故处理机关。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人员须遵守那些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或私下协议处理的,事故处理机关应追查责任者,并加重处罚。

  过关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确认?尸体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处理机关检验或凭医院的死亡诊断确认;辩不清的,由法医(或指定医院)解剖认定。

  尸体在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决定处理。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二、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可以行使那些权力?

  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车辆、证件、证物。涉及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方面的问题,由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认定,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如情况十分紧急,可记录在案,事后处理。

  二十三、什么样的交通肇事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十万元左右的,致使党和国家领导,重要外宾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故意开斗气车的;明知车辆机件严重失灵仍继续驾驶的;为个人获利疲劳驾驶的。

  偷开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两罪并罚。

  二十四、对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伤、残、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切后果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二十五、对纵容、迫使他人违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响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潜逃、伪造现场的如何处理?

  对纵容、迫使、包庇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扩大占道范围,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响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其对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责给予处罚和承担经济补偿。对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凡当事人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十六、交通事故责任者中有哪几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不满十四岁或已满七十岁的人;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轻微,经教育诚恳认错的;

  (四)自身受重伤或者致残的;

  (五)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减少伤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给予的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可在接道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如认为原裁决无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复核做出裁决。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包括那些费用?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死者的丧葬费和对死者家属的补偿费;

  (二)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生活补偿费;

  (三)残疾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偿费和残疾用具费;

  (四)死、伤、残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五)车辆财务损失费。

  二十九、对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诊断,应以哪一级医院或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为准?

  交通事故致伤者,应以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为准;另一方有疑议的,以当地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医院的诊断为准;

  致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市县医务、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和牲畜伤、残的怎么办?何种情况不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的,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旧划价;造成牲畜伤、残的,以在本地抢救治疗为主,对伤残后失去使役价值的,须凭县(区)以上兽医部门开据的淘汰证明,由牲畜交易部门评价补偿。修理、治疗、补偿费均由事故的有关各方按责任承担。

  因修复被损坏的车、物耽误生产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伤、亡,不予补偿。

  三十一、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怎样偿付?

  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限期一次偿付。数额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经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先由其所在单位(包括车辆产权所有者)垫付。尔后再从其收入种逐步扣还。无职业或无固定职业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卖家产及车辆赔偿。

  三十二、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由谁负担?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先由肇事方垫付,或由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时一并计算,按责任承担。

  三十三、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伤亡人员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身份不明的,暂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承担。

  三十四、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的怎么办?

  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应由其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暂借)和支付费用(抢救伤者除外);确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须经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待结案时扣还。

  三十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经济处理协商不成时怎么办?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单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时,写出调解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签名,并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险方赔偿责任的事故,应有保险公司代表参加协商。

  协商不成,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对拒不出席者,事故处理机关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经裁定,有关各方须在结案书上签字执行。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七日未申请复议,即以裁定作为结案终止,对提出复议的,由上一级处理机关复查,作终结裁定。仍不服时,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事故处理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六、对处理交通事故时无理取闹、寻衅闹事的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抓紧处理。同时,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机关进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更不准围攻、打骂事故处理人员,不准随意扣留地方车辆和人员,不准进驻肇事单位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或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对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济私、违法乱纪、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处理的简单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先勘查现场、火化尸体、再处理善后。

  三十九、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和公安部六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号)规定办理。公安部《关于广东省公安局处理一起涉外情况通报》(88)公六(1)第650号中,又提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勘查现场、取得证据后,立即将尸体进行离腐或冷冰处理,妥善保存。

  2、尽速通知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家属。通知办法是:发生在没有领馆地区或其辖区内的,就近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馆;发生其他地区的,通过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

  3、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须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书面证明。

  4、经公安机关法医解剖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签字后才能进行;要求将尸体运回国的,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

  6、清点死者遗物要造册,遗物要交给死者亲属(而不是亲友),或交给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交送遗物渠道与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单上签字。

  外国人在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处理所需费用,应按事故责任分担。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要将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术语

  交通事故类别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进行的行政分类,如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质: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内含的实际性质。如常说的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弯:弯道的平面线半径小于五十米时称为急弯。

  陡坡:路面的纵坡度超过零点零八时称为陡坡。

  路宽:即路面宽度,指供车辆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宽度。

  路边:即道边。一般不超过路面宽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体上的原因,致使应该发现的情况而没有发现,称为疏忽大意。

  判断错误:从看到的现象,到决定应采取什么措施的阶段,叫做判断阶段。对于危险情况,认为不危险即判断错误。

  措施不当: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况时采取的措施不恰当。称为措施不当。

  驾驶操作规程: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所规定的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驾驶操作方法,称为驾驶操作规程。

  交通违章:凡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称为交通违章。

  侵占路线:车辆行驶的路线,超过了自己应行车道的范围,为侵占路线。

  争道抢行:没有按交通指挥信号或交通规则规定的通行顺序通告或没有按会车规定行驶,即为争道抢行。

  临近横穿道路:在车辆紧急制动的停车距离范围以内横穿道路,为临近横穿道路。

  安全区:车辆紧急制动停车距离以外区域为安全区。

  追尾:车辆碰撞同方向前行车辆或停车尾部,为追尾。

  措施不及:错过了采取措施的机会已来不及采取措施,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车辆,因某种原因自己向下滑溜,为溜坡。

  制动失效: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安全丧失了减速的作用,为制动失效。

  制动不灵: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虽然有减速作用,但达不到“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要求的标准,称为制动不灵。

  盲区:驾驶员的视力达不到的范围,为盲区。

  视线不良:由于烟雾、雨雪、风沙或其他物体所造成的视力障碍,为视线不良。

  带病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到运行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行驶,为带病行驶。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为事故现场。

  现场痕迹:事故在现场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轧、轮胎拖印以及血迹等统称为现场痕迹。

  现场遗留物: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上泥土、碎片、货物、机件、当事人的物品等,统称为现场遗留物。

  道路鉴定:对事故现场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车辆鉴定:对肇事车辆,按“机动车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车辆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现场丈量:丈量事故现场的各交通要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遗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环境、道路设施等空间相互位置的工作,称为现场丈量。

  停车位置:肇事车辆最后停住的位置,为停车位置。

  接触部位:指车辆碰撞时最先接触的部位。

  接触点:车辆接触时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为接触点。

  弯道内侧:弯道靠近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内侧。

  弯道外侧:弯道远离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外侧。

  现场草图:在现场勘察时,徒手绘制包括现场所有情况的现场图,称为现场草图。

  现场平面图:按比例图例规范绘制的现场图,称为现场平面图。

  现场断面图:为深入反映现场情况,对道路进行横剖面或纵剖面结合的现场图,称为现场断面图。

  现场摄影:为客观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现场的全貌或局部进行拍摄,称为现场摄影。

  撤出现场: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并核对无误后,把现场所在路段、恢复到发生事故前地状态,为撤出现场。

  责任鉴定:通过现场勘察客观地掌握事故发生过程,准确地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规则为准绳,确定事故各方承担的责任的工作,为责任鉴定。

  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为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负有责任的,为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间接负有责任的,为间接责任。

  善后处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安葬、抚恤、经济损失补偿等的处理,称为善后处理。

  经济补偿: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统称经济补偿。

  生活补偿费: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伤残者所抚养的家属及其本人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偿费,称为生活补偿费。

  对死者经济补偿费: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造成的误工损失,抚养人口的生活补偿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造成的经济开支等费用。

  一次性偿付: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本应长期内提供的补偿费(如生活补偿费、医疗费等)一次付清,称为一次性偿付。

  医疗费:指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护理费: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经医院同意需护理,所发生的一切护理费用,为护理费。

  就医路费:交通事故伤者经事故处理机关和原治疗单位同意转外地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路宿费。

  丧葬费:交通事故死者安葬过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寿衣)等费用,为丧葬费。

  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损失落实,且事故当事方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同意善后处理意见,所形成的文件,为调解书。

  裁决书:虽然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经济损失落实,但事故当事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机关调解的处理意见,处理机关进行裁决,所形成文件,为裁决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为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监护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称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结案: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形成处理文件,并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即为事故结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观地、真实地记录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为事故案卷。

  事故处理费:事故处理机关,根据事故处理技术业务的繁简,向当事各方收缴的费用,为事故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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