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

时间:2024-03-20 19:22:2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一

2017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

  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答案】本题反映的实质是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的问题。本题中的“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都是两种经营者订立与形成的行规,社会行规属于社会习惯的一种,它们都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实现法律正义。要正确分析它们的作用与局限性需要我们从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基本原理出发来了解。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发展成文法、增强纠纷解决的理由、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这几个方面。从第一个材料来看,“假一罚十”通过调解予以确认,正说明了习惯可以发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赔偿”机械理解,更好的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这一行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也说明习惯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理由,更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成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本身的纠纷解决工具。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最重要表现在它不能与现行成文法相违背、其内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还需要法官的最终认可。本案“偷一发十”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正体现了这些局限性。首先,这个行规本身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为普通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构成了盗窃,也不能执行处罚权;另一方面,强制性地规定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义务,也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不公平,因此这个习惯没有被法官认可,说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习惯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也有需要注意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与空间,来实现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

  案例分析题二

  材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思。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前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前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前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根据材料,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角度简答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的目的。纵观新中国几十年的发展经历,稳定与发展无疑是重中之重。在众多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化的现代发展背景与环境下,承袭优良的历史传统与经验,就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各机关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必然要求。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践为民思想,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思想、更新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各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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