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浅议共

时间:2022-12-09 08:13:02 金融保险 我要投稿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浅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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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浅议共

  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与进步,现代科技彻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设计模式、支付方式等。互联网技术凭借其自身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积大、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并逐步融入各个领域的应用。其中传统的金融模式逐渐被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经济法存在的两面性,无法有力回应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出现的一连串风险法律问题。文章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面临的风险挑战,进而提出策略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风险防控

  互联网的应用是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融性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借助互联网完成工作和生活需求,互联网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就互联网金融本身其存在的风险性远远超出人们的可控范围,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手段必不可少。因此,结合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就成为重中之重。而要大规模地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影响,首先就要结合当下社会形势和法律法规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从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最大优势。其次,在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宏观管控下,提升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发展过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于1995年成立于美国。所谓互联网金融,通俗来讲就是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达到资金流通和金融服务的目的。其主要有:网络借贷平台、发动群众力量筹措平台、互联网数据分析和金融网络化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1.自从全球首家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后,直至20xx年,网络银行的资金交易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世界上可以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机构已趋于普遍。而我国的招商银行也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第一家网上银行。2.21世纪初,传统的金融机构充分融合互联网的优势不断完善相关业务,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行业逐渐发展金融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利用新型技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3.20xx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传统的金融机构均已完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转型。并且由于网购的快速兴起,各行各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迭见,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柱。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主要有:P2P模式、大众筹资模式、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等。

  (一)P2P模式

  P2P模式的具体含义是指利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钱款借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体对个体的融资行为。这种模式的形成完全摆脱了以往融资媒介的控制,同时,欠款出借方能够直接利用互联网得知借款方的个人信息和欠款去向。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P2P模式已经由简单的“线下”模式转为“线下”“线上”混合模式。因此,P2P互联网借贷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借贷模式起源于国外,发展且流行于北美及欧洲部分地区,特别适用于征信体系完善且较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价值主要是满足人们当下的资金需求以及提升闲置资金的运用率。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上次金融危机,国内信贷行业由于严重缺乏资金流通,加之当时国内各行业不景气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给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当下,国内已成立500家左右的网贷平台,并且广泛分布于我国物产富庶,经济基础较好的沿海等一线城市。

  (二)大众筹资模式

  众筹起源于20世纪末的大西洋沿岸某发达国家,并在此繁荣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xx年,全世界的众筹平台融资钱款同比增长已超过100%,金额接近30亿美元。大众筹资模式指的是筹资项目发起者结合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将大众资金集中至某处的融资模式。大众筹资平台是刚刚成立的企业获取资金最高效的方式,通过在平台上展示,从而获取钱款方面扶持。众筹在当下已经变为非营利性质的项目融资,为初创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平台的基本运转模式主要是筹资方将项目规划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并经平台审核,面向公众。规则分为三项:第一,每个项目须明确标注筹资的金额目标和筹资时长;第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目标金额的筹资,发起人才能获得钱款,倘若未达到筹资金额则需要将已获资金无条件原路退还;第三,众筹区别于传统捐款,支持者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另外,平台会从众筹中抽取部分服务费。

  (三)大数据金融模式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大数据金融模式的衍生和累积提供了保障基础,主要具备以下三点优势:第一,提供准确快捷服务,放贷效率快。他的评估以长期的信用度和流水数据为本,并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实时掌握信用评分,把控贷款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融资需求以及服务项目。第二,相对运营成本较低,且业务群体日益壮大。因为这类资金融通是利用大数据的自动演算而来,并不需要人工干涉,进而成本相对来说较低,同时,还能根据企业运转自主控制贷款期限。大数据金融不仅可以将客户的各类需求进行有效整合,而且还能够拓展客源。第三,能科学控制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风险略高,但大数据金融模式的特殊性能够结合分布式计算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大数据金融为依托的科学决策可以快速高效地规避不良借贷的.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通过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并且采用与银行签约的途径,以互联网为连接,在客户与系统间创建的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网络支付但并不受限于网络,成为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支付宝、财付通是我国当下第三方支付的杰出代表。网络平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具体流程是客户先将货款交于平台代为收取,并且在买家完成验货、收货的流程之后,再将货款下发至卖方账户。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成本低

  对于资金业务中的买卖双方完全能够实现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从而自行达到信息查找、理解、辨别、交易等目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营业点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以及运作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在完全透明的平台上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金融产品,有效规避了传统金融模式的繁琐流程,同时可最大限度地节约自身的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效率高

  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业务全部由网络进行解决,其中的操作过程较为固化,业务完成速度有效提高,并且节省了客户原本需要排队的时间,将用户体验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面广

  在当下,顾客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来打破时间与地点的局限,直接通过互联网查找自身所需的资源,金融产业服务不断完善,客户群体基础也在快速增长。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高速

  随着当前电子商务和大数据技术的崛起,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余额宝来讲,在余额宝上线的第18天,产品用户已超250万,其中,资金转入总量已超过66亿元人民币。成为当下金融领域最庞大的公募基金。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和风险特点

  本部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以及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具体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险1.互联网金融模式管理手段不够完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不具备完善的入门标准和行业标准,致使整个金融行业需要承担来自国家政策和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暂且还未进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还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险调控、合理规划和清收清欠制度,相比较下更容易诱发各式各样的风险。例如,大众所熟知的众贷网、网赢天下等网络借贷平台相继破产倒闭。2.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大。在我国,由于目前阶段的信用体系还有待调整,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而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相对来讲比较低,这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和合伙诈骗的平台,引发黑心骗贷、骗款逃跑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3.互联网金融模式网络安全风险大。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完全是依靠网络系统的支撑而开展相关业务,其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操作对电脑或者每一种移动设备均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被网络黑客攻击成功,就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威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与此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度困扰。

  (二)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业务有效结合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讲更为超前,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核心层面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只是运用的手段,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会面临传统金融中出现的问题,甚至遇到比传统金融更为难以掌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取决于互联网的自身特质。第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远比传统金融快。一旦遇到风险危机,其危机的扩散速度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互联网金融尽管能通过利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来进行高效地处理远程工作,保障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性也能够提升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覆盖面。第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手段有更高的要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买卖过程、支付渠道和售前售后服务均可脱离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利用互联网使得买卖双方意愿达成,虽然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与交流,但与此同时,交易对象不再具体,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确切地掌握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盈亏情况,对于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将无法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和监管方式,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第三,互联网的交互性导致金融风险互相影响的概率增大。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多家金融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互融合,同时业主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频率也愈发上升,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各个国家间的风险相互关联。

  五、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初级阶段,相关的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但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市场门槛监管、运转流程监管和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第一,市场门槛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立进行合法的审批过程,并且严格要求这些金融机构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审批机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意义和是否具备企业生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借此提前预防金融风险的到来。第二,运转流程监管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转过程中的实时监管,主要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资金量、机构的流动性、企业质量、有无市场风险等。第三,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是对部分严重违反金融行业的体制或法律以及即将破产的机构所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金融监管以维护投资者的实时利益,对部分退出的机构进行收购、代管、重新注入启动资金、盘算清整等。

  六、经济法视角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

  (一)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管理

  提升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效率,从源头上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加大对各方面信息技术的风险管控工作,增加互联网金融各类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满足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各项标准。并在此过程中,以经济法为支撑引入国外极具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促成各类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逐渐研造出高科技金融监管工具和手段,以此辅助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流程。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金融风险,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相关法规条例来进行合理优化,在经济法视角下提升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转协调性,以此有效预防各种来自经济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只有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可靠性,才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蓝图。

  (二)制定标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领域广,国家监管部门应注重于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联合相关的金融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协商监管,明确各自监管工作和完善合作体系。重点针对网络支付来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中的龙头老大,主要担负着金融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流通货币的设计、印刷、发行以及管理工作,理应承担起网络支付、货币网络化的监管重任。而以支付机构为主应运而生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以及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与证监会、保监会合作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监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须以标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作为监管基础,并不断缩小制度条例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差距,增强我国各项条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控中的实施成效,规避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因素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冲击。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同时,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人员对其管理体制的高度认同与全面认识,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此保障工作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出金融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对处理经济风险过程中的优势。作为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结合现行法律给予互联网金融行业关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支持。

  七、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法视角下有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过程将会涌现出来自于层面因素的限制,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概率,影响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应用,很大程度上将会阻碍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快速发展。因此,在目前经济法视角下,只有合理规避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作者:张成栋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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